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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进次序是独特的,举世罕见,大多数选侯都走在皇帝的前面。
它是德国诸侯霸道、皇权衰落的一个生动写照,见图3-1。
图3-1《黄金诏书》中规定的行进次序
诏书承认选侯拥有最大部分统治权,几乎脱离皇帝独立。
他们在自己境内有收税权、矿山开采权(第9章)、铸币权、地产买卖权(第10章)和审判权(第11章)等,皇帝不得干涉。
为保持“选侯的封邑、领地、荣誉、权利不可分割,永保完整”
(第20、25章),决定选侯实行长子继承制(第7、25章)。
皇帝封赐给城市或任何人的权利、特免权,不得有损选侯的“自由、司法权、权利、荣誉和领地”
,否则均属无效(第13章)。
《黄金诏书》还规定城市之间缔结的同盟或条约,不经领主许可无效(第15章);规定领主的附庸逃往城市,限期一月送还原主,否则罚款100金马克(第16章)。
1356年的《黄金诏书》标志着德国分裂割据的合法化,标志着诸侯对皇帝和中央集权的胜利,也是德国封建主推行侵略扩张政策的必然结果。
马克思称《黄金诏书》是“德国多头政治的根本法”
[3]。
直到1648年,诏书一直具有法律效力。
诏书确认的选侯选皇帝制度后患无穷,是妨碍德国统一的一个重要因素。
恩格斯指出:“皇帝要由选举决定,这就绝对不允许一个王朝的权力成为民族的体现,相反,只要各诸侯开始感到某皇室的权力变得十分强大,就经常引起——尤其是在有决定意义的15世纪——王朝的更替。”
[4]在15世纪,英、法、西班牙,甚至东欧的波兰、俄国,都实现了有历史意义的王权强化和国家统一;德国却仍然是王朝更替不断,根本不可能出现强大的王权和当时无王权便不可能有的民族统一,甚至连奥托一世和亨利四世时期那样的王权也没有出现过。
二、皇权的衰落
自颁布《黄金诏书》起到16世纪初宗教改革运动爆发前夕,德国的诸侯,特别是选侯的权力急剧上升,皇权日益衰落。
在这段时期里,连同颁布《黄金诏书》的查理四世在内,共有七位国王或皇帝(在罗马加冕后称皇帝,否则只是国王),即卢森堡朝的三位,选侯亲自出马的一位,哈布斯堡朝的三位。
他们之中除马克西米连一世的情况有所不同外,大多是小诸侯当选,他们只能唯诸侯马首是瞻,不是把主要精力放在捷克或匈牙利,就是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不去德国,根本不过问,也不可能过问德国的事。
德国的皇权只是名义上存在,没有一个皇室能够强大到成为民族的代表和统一国家的核心力量。
1376年,查理四世还在位时,他的儿子瓦茨拉夫(即温策尔或温策斯劳)就当选为德王。
1378年查理四世死,瓦茨拉夫继位,但他的权力实际上仅限于捷克,德国人长期根本不知道有他这么一位国王。
1395年,瓦茨拉夫支持米兰公爵贾加利亚佐·维斯孔蒂攻占维罗那、维琴察、比萨、西耶那和佩鲁贾等意大利北部城市,并打算乘机去罗马加冕,引起选侯的不满。
1400年3月20日,选侯们在奥贝兰斯坦开会将他废黜(他至死不承认被废),第二天另选身为选侯的巴拉丁伯爵鲁珀特为王。
鲁珀特一反瓦茨拉夫的意大利政策,借债5万古尔登为军费攻打米兰,结果吃了败仗,被迫将王冠、儿媳妇的陪嫁和大量细软当出去还债,至死没有还清债务。
1411年,经过几次吵吵闹闹的选举以后,查理四世的幼子当选,称西吉斯蒙一世,卢森堡朝一度恢复。
德国选侯看中他是有原因的。
西吉斯蒙娶匈牙利公主玛丽为妻,早已承袭匈牙利王位,又是瓦茨拉夫的异母兄弟,势必要当捷克国王。
他的主要兴趣在捷克、匈牙利以及欧洲的事务上,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但不大过问德国内部的事情,自然是选侯中意的对象。
例如,1396年,西吉斯蒙率领匈、罗、德、英、法等国联军,与土耳其苏丹巴耶塞特大战于尼科堡(今保加利亚),虽然失败,却捞到反土耳其战士的美名。
1414年,他召开西欧各国教士会议于康斯坦茨,废黜了三个有争议的教皇,另选新教皇马丁五世,结束了西方近半个世纪之久的教会大分裂。
在会议期间,即1415年,他下令杀害捷克的宗教改革家和伟大的爱国者胡司,并伙同教皇接连五次组织十字军,妄图扑灭捷克的民族运动。
西吉斯蒙当选四年以后才第一次去德国,当发现不受欢迎时便匆匆返回匈牙利。
从1422年到1434年这10多年期间,他除去罗马加冕外,没有离开过维也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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