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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年12月,西吉斯蒙死,其女婿、匈牙利和捷克国王哈布斯堡家的阿尔伯特五世当选为德王,称阿尔伯特二世。
这位国王虽然短命,但他的当选标志着卢森堡朝的终结,在德国中断100多年之久的哈布斯堡朝重新恢复。
这时候,哈布斯堡家族的势力大大衰落;从1379年起分裂为奥地利和施蒂里亚两支,15世纪初又从施蒂里亚支里分裂出来提洛尔支。
阿尔伯特二世当政仅一年,根本没有去过德国。
他死后不久,1440年2月,哈布斯堡家的施蒂里亚公爵,25岁的腓特烈五世当选德王,称腓特烈三世。
据说这位国王从1444年到1471年近30年没有到过德国。
在这种情况下,德国的大事不可能由国王或皇帝决定,而是取决于诸侯,特别是选侯把持的帝国议会。
我们不大清楚什么时候开始召开帝国议会,但从现存最早的《帝国议会法令集》是1414年的可以断定,[6]它最迟从15世纪初起已在德国的政治事务中发挥重大作用了。
帝国议会的权力虽未明确规定,但实际上是很大的,可以宣战媾和、决定税收,拥有最高的监督权和行政权。
据1507年威尼斯驻德大使奎里尼的介绍,帝国议会由皇帝主持召开,但“授予皇帝或者说罗马人的国王统治帝国的权力,不能逾越法律和正义许可的范围。
如果不先召开全帝国议会,他不能强迫诸侯和自由城镇服从他的任何特殊要求”
。
议会代表如不按期到会,处以罚款;倘若拒付罚款,则夺其政权,人人可以得而诛之或抢掠之。
奎里尼接着说:“议会表决重要议案时,按惯例只有三票权:第一票归选侯[7],第二票归诸侯,第三票归自由城镇的代表[8]……当议会快要结束时,核对这三票,其中有两票赞成,就认为有了结果或成立。
帝国的每个诸侯,不论到会或缺席,每个自由城镇也一样,必须服从议会的决定,否则照章严惩。”
[9]三票中诸侯占去两票,任何违背诸侯利益的议案休想通过,所以它是诸侯专权的工具和装饰品。
法国的三级会议与德国的议会根本不同,它不过是国王的咨询机构,没有实权,国王可以召开也可以不召开,事实上国王经常不召开三级会议自行决定国家大事,这在德国是根本行不通的。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权力如此可怜的德国国王或皇帝,却认为自己与查理大帝、奥托大帝一样是古罗马帝国皇统的合法继承人,拥有对西欧各国的最高权力。
连那位几十年没去过德国和连德国也管不了的腓特烈三世,也被尊为“整个基督教世界的首脑、保护人和统治者”
。
选侯们则自诩为罗马元老和罗马人民权利与尊严的继承人,是帝国的“元老和灯塔”
。
他们在选举国王时宣誓说:“根据我们的确切理解,我们即将选举全体基督教徒的领袖,即罗马人的国王和未来的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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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诸侯的胜利
14世纪末和15世纪,尽管有《黄金诏书》的不利影响,德国的城市仍在发展,市民运动(有时还有骑士参加)风起云涌,纷纷组织起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和特权。
1355年,不伦瑞克和吕内堡的市民、僧侣奋起捍卫自己的权利。
1362年,提洛尔各城市民开始全面讨论该地的事务。
1406年,奥地利20个城市的代表与24位教士、80位骑士召开会议,逐项解决妨碍和平与繁荣的争端。
1394年和1395年,巴伐利亚的市民、骑士和僧侣,召开等级会议,调解该地公爵家族内部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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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6年7月14日,南德14个城市[12]成立士瓦本同盟,执牛耳的是乌尔姆和康斯坦茨。
士瓦本同盟也是为了捍卫加盟城市的特权和利益,盟约声明:“如果任何大封建主、骑士或仆从,或任何一伙人,总之不论任何人,对缔结本同盟的全体城市的权利、特权、敕令和优良传统有任何破坏,或者上述任何一个人在国王或皇帝授意下用任何方式进行破坏,用课税、典当或其他任何方法,全体城市应像危害他们全体一样相互帮助”
。
盟约还规定:一旦某城受到威胁或遭攻击,加盟城市不但应当立即提供人力、粮食、装备和其他物资支援,而且有出兵支援的义务。
有趣的是,1381年7月17日,士瓦本同盟和莱茵同盟缔结一个联盟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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