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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是从其作为‘经济人’个人利益的关怀中派生出来的一个方面,也即各个‘经济人’市民共同的或相互关联的利益关怀构成了公共的关怀。”
研究表明,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概念正是在这种市民概念的基础上出现的。
三、近代公民概念的确立
(一)个人的发现
15~16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
和17~18世纪的“启蒙运动”
,使“个人”
得以被重新发现。
说重新发现,是因为启蒙运动的一个口号就是“重新回到希腊”
。
启蒙作为一场思想运动,是人类历史上的一次思想大解放、大觉醒。
在其中,人第一次发现自身的恰当身份不再是上帝的羔羊,或某类保护者的臣仆,人就是人自身,人就是自己的主人。
而这一切的根据或者理由就是:人是有理性的存在者。
换言之,启蒙思想家是以理性来“定义”
人的合法身份,以及人与世界的关系,最终人与上帝的关系也演变为经由理性来处理。
每个人都能够也必须由自己的理性去理解自己与上帝的关系,而无须也不能通过其他途径。
启蒙思想的光芒照亮了世界的真相:世界本没有什么主人,作为理性的存在者,人就是自己的主人。
人是独立自主的,因此,人的存在也必须是自由的。
这是启蒙运动最重要、最根本的一个结论,并成为近代欧洲人文主义思想的核心特色。
“在古代,人从来没有被明确认为是某个个人。
只是到了19世纪,‘人就是个人’这一原则才获得了普遍胜利。”
这种“个人”
观念的普及,为公民概念注入了崭新的力量,也使公民概念获得新生。
马克思后来也旗帜鲜明地表达了,所谓“人的全面自由和解决,指的就是个人的全面自由和解放。”
经过“文艺复兴”
和“启蒙运动”
数百年的触动和萌发,经过资产阶级政治解放运动的洗礼与历练,公民概念重新登上人类历史的舞台。
新生的公民再也不是特权阶层,由于受市场经济的影响,自由、权利、独立、平等的意识已渗透到公民的观念之中。
只要具备法定资格,每个人都可以是公民,而且这些法定资格也不再因为财产、性别、出身等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新生的公民更强调人是自由独立的个体,人与人之间相互平等,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权利。
马克思认为这个“公民产生过程”
,是伴随着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革命完成的,“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变成市民社会的成员,变成利己、独立的个人,另一方面把人变成公民、变成法人”
。
“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一个自由人同时具有两种身份:首先,他是特定国家的市民,在这个意义上,他属于他自己,是一个‘私人’;其次,他是特定国家的公民,在这个意义上,他不属于他自己而属于国家,是一个‘公人’。”
可见,近代公民概念是建立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界定的基础之上的:在公共领域(政治社会)中,人是一个公人——公民;在私人领域(市场经济)中,人是一个私人——市民。
(二)近代市民阶层:市民概念冲击公民概念的等级观
最初,城市居民所诉求的,不过是能够在封建体制中享有种种平等权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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