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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家奥古斯丁认为:人是两个城市的公民,一是他出生的城市,一是上帝之城。
人一生的基本事实就是人的利益的区分:以肉体为中心的世俗利益和专属于灵魂的另一世界“上帝之城”
的利益。
中世纪最著名神学家、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也认为,宇宙是一个等级序列,“在上帝建立的自然秩序中,低级的东西必须始终服从高级的东西,在人类事务中,低级的人也必须按照自然法和神法所建立的秩序,服从地位比他们高的人。”
阿奎那将人的天然不平等和服从的政治关系区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奴隶式的:在这种情况下,主人为了自己的便利而使用他的仆人;还有另一种服从的形式,主人依靠这种形式统治着那些为他们自身的福利而对他服从的人们。
如果人类不受那些比较聪明的人的管理,就会被证明是缺乏合理的秩序。”
事实上,这两种“不平等和服从”
本质上并无不同,第二种形式只是打着“主人为了奴隶的利益”
考虑的幌子而已。
因此,教会和封建君主成为国家和人民的主宰,是欧洲中世纪时期主流的状况——个人只是上帝的子民和封建君主的仆人,个人不是公民。
君主主宰一切,其他社会成员只能对君主尽义务,不能同君主分享国家权力。
古希腊、古罗马反映平等关系的公民概念,被中世纪的宗教权力和世俗权力联手扼杀了,这一时代所反映的更多是臣民意识,甚至是群畜意识,“个人”
一词不复存在,等级身份的政治特性和神学原则主导着一切。
直到11世纪晚期,随着海洋贸易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古代”
的城市首先从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开始复苏。
主要原因是,这些城市中部分从事生产和贸易的居民,积聚了大量财富,摆脱了土地的束缚,获得了相对的自由,拥有一定的私人财产。
这些以追逐私人利益的实现为基本目的的群体,主要是城市商人、自由民、手工业者以及律师和学徒。
这类人渐渐在国家经济生活中崛起,成为当时政治生活中除了贵族和僧侣之外的第三种力量,即中世纪城市的市民阶层。
11~13世纪,西欧的许多城市通过武装斗争或赎买,取得了居住城市的自治权。
当时的城市是武力设防的,城市周围由城墙圈起来,住在城墙里的人就是市民。
市民等级取得了自由和独立的地位,史称“纳税的第三等级”
,并开始作为一支显著的、独立的力量出现在政治舞台上。
城市大多是从王公贵族或庄园领主土地上发展起来的,中世纪领主对城市的利益兴趣主要出自经济动机,中世纪城市的经济性格造就了市民的“经济人”
性格。
20世纪世界知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认为,中古城市一开始就显示出资产阶级的特质,并且越来越倾向于和平追求市场利益,“中世纪的城市市民与日俱增的经济取向,在于透过工商业的和平经营……中世纪市民的政治状态使他们走上经济人的道路”
。
中世纪晚期的市民拥有如下特征:第一,自由、独立。
市民是独立的自由人,拒绝服从别人,防止任何人侵犯自己的自由,同时他们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平等。
市民之间互相平等。
由于市民阶层正是从中世纪绝对不平等的状态下崛起的,使得人们非常珍惜彼此间的平等。
第三,权利。
市民对自己的权利有很强的意识,为了争取权利甚至不惜发起暴动。
第四,参与政治公共生活,关注公共利益。
“说中世纪的城市市民是‘经济人’,并不意味着他们对政治、公共事务没有兴趣或没有影响。
恰恰相反……在中古城市中,正是这些作为‘经济人’的工商业市民构成了政治的基础,并且,透过各种行会,支配了中世纪的城市政治……对他们来说,参与政治、参与公共生活已不再是其‘属人’生活的全部,而只是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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