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热天中文网】地址:https://www.rtzw.net
自我实现意味着举办者将满足他人和社会需要而非自身需要作为行为的出发点,举办者希望从办学中获得胜任感和成就感等,能够完成自我认识、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同时服务于社会教育事业的发展。
改革开放后诞生的第一批民办学校,其举办者往往是退休的老教授、老干部,他们中的部分人希望通过办学来改善自己和家人的物质条件,但更多人的办学动机是非功利性的,这在民办高等教育领域表现得最为突出。
改革开放早期,公办高校的招生名额有限,门槛太高,高等教育的供给远远满足不了需求。
部分退休的老干部或老教师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创办民办高校,为落榜青年提供读大学的机会,并借此发挥余热奉献社会。
在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早期发展历史中,涌现出很多无私奉献的举办者。
他们在物质上倾尽私囊,为学校发展贡献了全部的精力,促进了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中国民办高校的第一代举办者,他们不是在办学校,而是在建设自己的精神家园,用的不仅是力更是心,力所不能及,心能感天地。
[17]
(二)举办者办学诉求的变化趋势
综上所述,我国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办学动机是复杂的。
民办教育发展受到政治、经济和教育体制改革的影响,具有自身的发展规律。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因法规政策和个人认识变化,民办学校举办者的主要办学动机有所变化。
从民办教育恢复发展到2016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之前,除少数由退休干部举办的民办学校外,大部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以产业思维发展民办教育,希望获得办学回报,因此这一时期的民办教育具有产业化的特征。
早期的民办教育政策承认了举办者要求合理回报的办学诉求。
1997年出台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教育机构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
2003年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获得合理回报。
这些政策符合我国投资办学的基本国情,有利于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
民办教育进入分类管理新阶段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利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能再获得经济回报。
虽然越来越多的举办者开始重视教育的社会效益和自我实现,但是现阶段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区别于纯粹的捐资办学,举办者希望拥有对学校的管理权和控制权,也希望通过教育服务、后勤服务、校办企业等非教学领域通过关联交易等合法方式取得收入。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没有完全禁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关联交易活动,只是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关联交易活动提出了诸多的要求,如公平、公正、公允,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与关联交易有利益关系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回避等。
不能否认,获得回报依然是我国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基本办学诉求之一,短时间内无法从根本上改变。
为了更好地激发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办学积极性,同时吸引更多社会资金进入民办教育领域,必须综合考虑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合理办学诉求,允许举办者通过合法的手段,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在非教学领域取得收入。
随着我国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民办教育有望进入公益办学的历史阶段。
在此阶段,越来越多的举办者不再将经济回报作为自己的办学动机,而完全追求办学的公益性,捐资办学行为会越来越多。
有三种驱动力促使我国民办教育向这一历史阶段过渡。
第一是完成资本积累、拥有大量财富的商界领袖开始捐资兴办教育。
目前我国已有部分商界领袖以捐资方式创办了民办学校,如陈一丹创办的武汉学院,陈文琦、王雪红夫妇创办的贵州盛华职业学院,杨国强、杨惠妍父女创办的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等。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具有世界竞争力的企业越来越多,我国慈善捐赠的法律制度也不断完善,捐资兴学的社会氛围会愈加浓厚,更多富豪会选择捐资办学。
第二是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的继任者会淡化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将民办学校转变为真正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断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建立现代学校制度。
从世界范围来看,很多私立学校在发展初期存在举办者谋求经济回报或者谋求家族控制的现象,但是随着学校的发展,举办者逐渐淡化对经济回报的追求或者家族管理的痕迹。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