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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既交而风雷、山泽、亦变矣。
其尤变者,则莫若水火。
一阳而上生一阴,一阴而上生一阳,以为《离》。
一阴而上生一阳,一阳而上生一阴,以为《坎》。
互入相交,三位相错,间而不纯,既或以为《坎》,或以为《离》矣,因而重之;《离》与《坎》遇,《离》三之阳,上生一阴,因以成《坎》,而为《既济》;《坎》与《离》遇,《坎》三之阴,上生一阳,因以成《离》,而为《未济》。
互交以交.六位相错,间而不纯。
阴阳之交,极是乎而甚。
故此二卦者,《乾》《坤》之至变者也。
由其尽交,非有未交,交极乎杂,无可复变,是故有终道焉。
《既济》得居,《未济》失居。
杂而失居,伤之者至矣。
水胎阳而利降,火胎阴而利升。
《既济》水升火降,升者有余位以降,降者有余位以升。
《未济》水降火升,降极而无可复降,升极而无可复升。
性流于情,情孳于生,交极位终,则《既济》成而《未济》终。
固一日之间,一物之生,皆有此必终之理行乎阴阳,听万物材量之自受,则《未济》亦可以一终矣。
然而交则极也,阴阳则未极。
阴阳之极者,未交则《乾》《坤》也,已交而得居则《泰》也,已交而失居则《否》也。
《乾》《坤》之极,既已为始;《否》之极,又不可终。
非《乾》则《坤》,非《坤》则《乾》。
十二位之间,向背而阴阳各足,既不容毁《乾》而无《坤》,毁《坤》而无《乾》,又不得绝《否》之往来以终于晦塞。
惟夫往来皆杂,十二位相错,而未有纯者,则《未济》遂足以一终。
乃一阴立而旋阳,一阳立而旋阴,阴阳皆死生于俄顷,非得有所谓“地毁于戌,天毁于亥”
也。
盖阴孤而不可毁阳,阳孤而不可毁阴。
《未济》之象,亦一阴一阳之道,而特际其乱者尔。
且雷、风、山、泽之代天以主物也,非暄润不为功,故人物非水火不生,而其终也亦非水火不杀。
雷、风、山、泽,不能杀物者也。
因其任杀,故亦可以一终。
而水火之杀,则亦惟水火之不盛也。
阳亢而阴凝则盛,故雷风之用著,水火之用微;山泽之体实,水火之体虚。
阴间乎阳而为《离》,阳不得亢;阳间乎阴而为《坎》,阴不得凝。
其在《未济》也,《离》火南上而且息乎金,失木之养;《坎》水北下而注乎木,失金之滋;尤非有炎烁泛澜之势也。
特以交之已杂,成乎一时之衰,而物遂受其凋敝。
故盛为生,衰为杀。
盛衰者偶也,生杀者互相养者也。
岂有极重难返之势,以讫于大终而待其更始乎?
释氏之言曰:“劫之将坏,有水灾焉,有火灾焉。”
以《未济》观之,火上散而水下漏,水火不给于暄润,则于人物为死,于天地为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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