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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卦,一阳入于三阴之中,而失其位,不与阴相合也;三阴欲连类,而为一阳所间,不能合也。
《颐》之为道,虚以受养,而失位之阳,以实碍之,不能合也。
自《否》而变,以交阴阳而合之,而阳下阴上,皆不当位,其交不固,不能合也。
积不合之势,初、上二阳,以其刚制之才,强函杂乱之阴阳于中,而使之合,是啮合也。
“亨”
者,物不合则志气不通,虽曰“啮合”
,而亦合矣,是《噬嗑》之亨也。
然犹得中,而为《离》明之主,具知啮合者之矫乱而不固,则且施刑以惩其妄,而不至如六国之君,昏暗傲狠,听说士之诬,以连异志之诸侯,斯亦可远于害。
故惟“用狱”
,而其邪妄可息也。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
“物”
者,非所固有之物,谓失位之九四。
颐中岂可有物哉!
又从而噬以嗑之,增其妄也。
噬嗑而亨。
强噬之而合,亦足为亨矣,明者所不以为亨,而恶之者也。
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
自《否》之变而言之,《否》之阴阳聚,而此卦分之。
分而下者,不无躁动;分而上者,则为《离》明之主。
雷起于不测,而电章之,则明足以烛动而止其妄矣。
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
“不当位”
,谓六五也。
变否塞之道,柔自初而上行以得中,照其妄而治以刑,合于义矣。
故“利”
。
两造曰“讼”
,上察下恶而治之,曰“狱”
。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
“雷电”
,《本义》云:“当作电雷。”
中溪李氏曰:“蔡邕石经本作电雷。”
《离》明以明罚,雷动以敕法,所以制疑叛之人心而合之也,故为“噬嗑”
。
禁令悬于上,不率者则谨持而决之。
此定法律于未犯之先,故既明则必断,与《丰》殊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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