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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者,情之不爽失者也。
未有情不得而理得者也。
凡有所施于人,反躬而静思之:人以此施于我,能受之乎?凡有所责于人,反躬而静思之:人以此责于我,能尽之乎?以我絜之人,则理明。
天理云者,言乎自然之分理也。
自然之分理,以我之情,絜人之情,而无不得其平,是也。
(《疏证》二)
在己与人,皆谓之情。
无过情,无不及情之谓理。
惟以情絜情,故其于事也,非心出一意见以处之。
苟舍情求理,其所谓理无非意见也。
未有任其意见而不祸斯民者。
心之所同然,始谓之理,谓之义;则未至于同然,存乎其人之意见,非理也,非义也。
凡一人以为然,天下万世皆曰是不可易也,此之谓同然。
……分之各有其不易之则,名曰理。
如斯而宜,名曰义。
人伦日用,圣人以通天下之情,遂天下之欲,权之而分理不爽,是谓理。
(《疏证》四十)
心之明之所止,于事情区以别焉,无几微爽失,则理义以名。
(《原善》中,四)
这是用心的灵明,去审察事情,使他无几微爽失;这岂是“以情情”
的话包括得尽的吗?
其实戴氏说理,无论是人情物理,都只是要人用心之明,去审察辨别,寻求事物的条理。
他说:“事物之理,必就事物剖析至微,而后理得。”
(《疏证》四一)
段玉裁给他做《年谱》,曾引他的话道:
总须体会孟子“条理”
二字,务要得其条理,由合而分,由分而合,则无不可为。
(《年谱》页四五)
他又《与段玉裁书》说:“古人曰理解者,即寻其腠理而析之也。”
(《年谱》页三四)这三条须参互合看。
他说“剖析”
,说“分”
,说“析”
都是我们今日所谓“分析”
。
他说的“合”
,便是我们所谓“综合”
。
不分析,不能得那些几微的区别;不综合,不能贯通那些碎细的事实而组成条理与意义。
戴氏这样说理,最可以代表那个时代的科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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