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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者,心之官能也。
凡血气之属皆有精爽;其心之精爽,巨细不同。
如火光之照物,光小者其照也近。
所照者,不谬也。
所不照,斯疑谬承之。
不谬之谓得理。
其光大者,其照也远,得理多而失理少。
且不特远近也,光之及又有明暗,故于物有察有不察。
察者,尽其实。
不察,斯疑谬承之。
疑谬之谓失理。
失理者,限于质之昧,所谓愚也。
惟学可以增益其不足而进于智。
……故理义非他,所照所察者之不谬也。
……理义岂别若一物,求之所照所察之外?而人之精爽能进于神明,岂求诸气禀之外哉?(《疏证》六)
他又说:
耳目口鼻之官,臣道也;心之官,君道也。
臣效其能而君正其可否。
理义非他,可否之而当,是谓理义。
然又非心出一意以可否之也。
若心出一意以可否之,何异强制之乎?是故就事物言,非事物之外别有理义也。
有物必有则,以其则正其物,如是而已矣。
就人心言,非别有理以予之,而具于心也。
心之神明,于事物咸足以知其不易之则,譬有光皆能照,而中理者乃其光盛,其照不谬也。
他认定心不是理,不过是一种思想判断的官能。
这个官能是“凡血气之属”
都有的,只有巨细的区别,并不专属于人类。
心不是理,也不是理具于心。
理在于事物,而心可以得理。
心观察事物,寻出事物的通则(《疏证》三说,“以秉持为经常曰则”
),疑谬便是失理,不谬之谓得理。
心判断事物(“可否”
就是判断),并不是“心出一意以可否之”
;只是寻求事物的通则,“以其则正其物”
。
至于怎样寻求事物的通则,戴震却有两种说法:一种是关于人事的理,一种是关于事物的理。
前者是从儒家经典里出来的;后者很少依据,可算是戴氏自己的贡献。
先说关于人事的理。
戴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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