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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赋是对少年儿童征收的人头税,规定七至十四岁的儿童每年缴纳二十钱;算赋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规定十五至六十五岁的人出一百二十钱为一算,商人与奴婢倍算。
东汉末年,一方面是土地大量集中而变成豪强地主庄园;一方面是大片土地成为荒地,而广大劳动者则没有或少有自己的土地。
还有一个严重问题是,“汉自董卓之乱,百姓流离,谷石至五十万钱”
。
意思是说,钱不值钱。
因此,再按原额计赋实属滑稽之举。
这是一方面的问题。
另一方面还有谷贱钱贵的时候,据《晋书》卷二十六《食货》说,曹操罢董卓铸的小钱,复用五铢钱,“是时不铸钱既久,货本不多,又更无增益,故谷贱无已”
。
谷贵钱贱或谷贱钱贵都可以使得原来的租赋制度难以兑现或无法继续实施下去。
对此,早在西汉昭帝元凤二年(前79)就曾允许“三辅、太常郡得以叔(菽)粟当赋”
;元凤六年(前75年)又诏:“今三辅、太常谷减贱,其令以叔粟当今年赋”
。
及至东汉,情况相反,是因谷贵钱贱,而以实物代钱。
典型的例子就是汉章帝诏以布帛为租,“时谷贵,县官给用不足,尚书张林上言:‘谷所以贵,由钱贱故也,可尽封钱,一取布帛为租,以通天下之用’。
从之。”
自此,正式开始了以布帛为租的先例。
至于原来的口赋与算赋,既然难以计钱而征,自然也就以布帛为代了。
所以,东汉末年虽然还讲到过口赋、算赋的事情,如汉安帝元初元年(114)“诏除三辅三岁田租、更赋、口算”
;汉顺帝永和三年(138),“除今年田租,尤甚者勿收口赋”
;汉桓帝永兴元年(153),“诏太山、琅琊遇贼者,勿收租赋,复(免)更、算三年”
。
但实际上只不过是一种示恤的形式,它没有涉及用什么缴纳和怎么缴纳口赋和算赋的问题。
因此,真正的现实已是各地封疆大吏、郡国守相,针对人口流散,谷贵钱贱和无钱可用的形势,不得不各在自己的辖区内改人头税而为按户征调,这是非常自然的事。
同样的道理,改以钱计征而为征调绵绢等实物更是非常自然的事。
及至曹丕继位之后,索性就宣布“罢五铢钱,使百姓以谷帛为市”
了。
况且改制并不完全违背祖训,因为溯其渊流,至少东汉初期在边远地区就有变通实行“租调”
的例子。
如汉明帝即位之初“赦陇西囚徒,减死一等,勿收今年租调”
。
这里“调”
字是作名词用的,不同于屡见于秦汉记载中的“征调”
“发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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