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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租调制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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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说过曹操于建安九年(2204)《抑兼并令》中说“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
,并且责令郡国守相进行检查,“无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
。
这是一项轻民赋、抑兼并的政策,但其重要意义不全在此,更在于它透露了一项重要的租税制度的改革,以租调制代替了两汉的租赋制,开始了中国历史上租税制度的新篇章。
在历史记载中,涉及曹操租调制内容的只有上述一条,即田租每亩四升,户调绢二匹,绵二斤。
由于还有“他不得擅兴发”
一句,不少学者认为曹操的租调制,除田租、户调外,免除了其他一切负担,包括汉时刍藁之征。
其实何止是征收刍藁,而且“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
,亦非通例,而是针对河北的特殊情况而发。
这条法令是曹操刚刚占据了邺城、自领冀州牧之后发出的。
他平定河北后,立意经营邺城以为自己的根基,法令本身带有明显的优恤性质。
因此,不妨作如下理解,第一,“他不得擅兴发”
,就是在河北地区,除田租和户调绢、绵以外,免除一切负担,当然包括刍藁在内。
第二,既然是针对河北而发,那么一条完整的令文的前半部分,当然也是针对河北而发的。
换言之,“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
当是曹操的一项地方性政策。
理由是就当时全国形势来说,建安九年(204)九月,曹操刚刚占领邺城,袁氏兄弟还没有最后消灭,他既忙于安定河北,又急于做根除袁氏兄弟以及对付三郡乌桓的战略部署,此其一。
其二,曹操当时的身份是冀州牧,在中央原来的官职是司空,行车骑将军,尽管他已经权极朝廷,百官总己以听,但至少在名义上,他绝无资格向全国发布如此重大的命令。
这一点,我们还可以从别的事情上得到旁证,诸如,在此前后,曹操对于重要人物的任免、爵赏,虽然是出自自己的意愿,但在形式上总要表奏皇帝,办理皇帝的任免手续。
至建安十三年(208),罢三公官,曹操自为丞相,情况才发生了重大变化。
在历史上,但凡实行重大的全国性的经济政策,必须是由天子行诏。
远者不说,近如汉桓帝延熹九年(166),皇帝下诏:“比岁不登,民多饥穷,又有水旱疾疫之困……其灾旱盗贼之郡,勿收租,余郡悉半入。”
汉灵帝熹平四年(175),“令郡国遇灾者,减田租之半;其伤害十四(十分之四)以上,勿收责”
。
所以说,曹操建安九年发布的蠲免河北租赋令和公布租调之制都是他职权范围内的事,因为不是以汉献帝的名义发的诏书,只能是地方性法令,不具有全国性效力。
事实上,自董卓之乱以后,天下分崩离析,经济凋敝,人口流亡,已经完全失去以往按口征赋的条件。
按照汉制,除田亩税即田租之外,还有按人口和年龄计征的算赋和口赋。
田租是比率田租制,先是十五分之一,汉文帝“赐民田租之半”
变成三十税一,遂为成例。
不过也有不同的时候,一如王莽所说,“厥名三十,实什税五”
;二如刘秀初行什一之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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