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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调”
。
可见已有租调之制。
如此,甚或可以作如下概论:“东汉朝的前期、中期的租税制度当以租赋制为主,而辅之以租调制;及至末造,租赋之制已难实行,仅存其名,事实上已被租调制所代替。
既然各州郡都是按照各自的实际情况改赋为调,其标准自然就不会是统一的。
大概无外按照原来赋算之实值折合当时绵绢之值,因而带有很大的随意性。
总的趋势是剥削加重,而不是减轻剥削。
由此也可作如下结语:建安九年曹操推行定额租调制于河北之前,国内已有定额租调存在,但标准却不统一。
即使曹操先后直领的各州郡,也必然是随时因变、随地制宜,标准大不统一。
但有一点是无疑的,即其征收总值必然超过曹操建安九年(204)推行于河北之制。
否则,曹操就不会以其所定之制作为优抚政策在河北推行。
也正是这个原因,所以说,曹操在建安九年之前已经实行了租调制;但不能认为曹操已经实行了具有量的规定性的租调制。
具有明确量的规定性的租调制,即如“田租亩四升,户调绢二匹、绵二斤”
是从建安九年九月“公令”
(《抑兼并令》)开始的。
曹操的贡献也正在于此。
因为具有量的规定性,在中国赋税制度上产生过重大影响的租调制真正的开始了。
曹操推行于河北的租调制对于稳定形势、减轻农民负担起了很好作用,当是无疑的;对于中国租税制度的变革和魏晋以后田制、税制的变化都产生过直接或间接影响。
其具体影响如下:
首先,它减轻了河北农民的负担。
当时的各州郡,包括曹操先期领有的兖、豫诸州,不管是采用什么形式的赋税制度,其征量大都是在十分之五左右,最低不会少于十分之一。
屯田民固然要交十分之五或十分之六,甚至十分之七八,如果能做到“持官牛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
,那么就会收到“百姓安之,人皆悦乐”
的效果;普通农民的负担,名义上是三十分之一,实际上是“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
,即使不耕豪民之田,也往往是“厥名三十,实什税五”
。
这并非主观臆断。
因为如果不是这样,那么仲长统就绝不会在其上呈的《昌言》中,呼吁十一之税。
仲长统说:“今田无常主,民无常居,吏食日禀,班禄未定。
可为法制,画一定科,租税十一,更赋如旧。
今者土广民稀,中地未垦;虽然,犹当限以大家,勿令过制。”
仲长统呼吁的十一税,当指租赋(或调)全部,“更赋如旧”
,说明“十一”
之内不包括更赋(代役钱);仲长统主张占田“犹当限以大家,勿令过制”
,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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