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热天中文网】地址:https://www.rtzw.net
[215]他把思想、意志和自由视为三种不同的能力,将它们严格区别开来,同时又将它们结合起来。
[216]但他始终没有给自由本身究竟是一种什么能力下一个确切的定义。
自由既有思想,又有意志;既不完全是思想,又不完全是意志;它既按照“心理底选择”
(意志)来思想,又按照“心理底指导”
(思想)来行动,如此等等。
其实,洛克更关心的倒不是给自由能力下定义,而是指出自由的范围,即思想、观念和意志、意欲在何种情况下、在何种程度上是自由的。
在这方面,他修正了霍布斯和斯宾诺莎双方的片面性:他不认为自由就是任意的冲动,但却在一定范围内给人保留了任意处置自己的人身、行动和财产的自由;他也不认为自由就是理智对身体的绝对控制,但又认为一定程度上对任意妄为的限制(如法律)正是保障人的最大自由所必要的前提。
因此,他在霍布斯的绝对君主制和斯宾诺莎的民主共和国之间,选择了一个最能代表其自由观的政府体制——君主立宪制。
不过,洛克的伦理学不论多么持平折中,仍然是从“自律”
的下限出发的,自由的根据首先还是人的任意的欲望、意欲和追求个人幸福的意志能力。
只不过要使这种意志能力受自由支配,还须对它的作用范围、可能性条件和必然后果作清醒的估计,而这种估计最终又是为了选择一个最佳方案,使自己的意欲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即获得最大“幸福”
。
因而,人并不像霍布斯说的那样只知道损人利己,而是懂得利他,但利他最终也还是为了利己。
所谓“合理利己主义”
的伦理学,如爱尔维修、边沁、穆勒、费尔巴哈等人所主张的功利主义、幸福主义,都建立在这一条基本的人性论原则之上。
合理利己主义的伦理学作为一种自律的伦理学总是不彻底的,它总是要在其自律的“下限”
上遇到那个本身并非自由的前提,即人的自然肉体构造,人的生物学规律或本能。
人基本上被看作一个受自然规律支配的动物,而那超越自然之上的理性,只不过被用来使人的自然本能得到比动物更大、更丰富多彩的满足而已。
可见,自律本身还未被视为自由,而只是实现自由的必要条件和措施;自由则仍被等同于人身上的自然,至少被视为受自然必然性支配的属性;道德则被还原为一种高级的本能,即“道德感情”
。
真正给了自律的伦理学以实质性推进的是莱布尼茨的单子论。
虽然在他这里,自由的规律仍然与自然规律混为一谈,但已不再是把自由降低为自然,而是把自然提升为自由了:“单子”
的自由实体成了自然界万事万物的本质和人的本质。
人的自由不是人在肉体结构上被自然规定好了的机械作用,也不是人的理智预先所把握到的逻辑必然性,而是一种纯粹精神的“自发性”
、能动性。
这种精神的自发性是绝对自由的,不受任何外在事物的机械束缚;即使它在表面上显得是受制于外界、服从某种自然规律的时候,它实际上遵守的仍然是自身的内部规律、内在原则,就像两个设计得绝对精确的时钟同时打十二点,并不是因为它们有什么相互制约关系,而是各自遵循其内部程序一样。
当我因火烫着而缩回手指时,实际上也不是因为火的烫而使我缩手,而是我体内的运动程序到这一瞬间就自发地让我缩回了手。
整个外部广延世界都只是一种假象,是无数没有广延、只有“力”
的单子所上演的一台幻剧。
“我甚至认为我们灵魂的一切思想和行动都是来自它自己内部,而不能是由感觉给与它的。”
[217]人的这种自由自决是不可入、不可干扰的,“单子没有可供事物出入的窗子。”
[218]而人之所以高于其他事物的单子,是因为人的灵魂单子比其他事物具有更清晰的知觉,即具有“统觉”
、理性。
但这种理性的统觉与斯宾诺莎的绝对单纯的理智不同,它包含着大量模糊观念的成分;它并没有取消人的自发性(自由),但却假定人的自发活动具有无限多的理由,即“充足理由”
,人并不能完全自觉到并彻底地把握和规定这些理由,只有上帝才能做到这一点。
尽管如此,他认为这些理由全都天赋地内在于人心。
随着人的感性活动的“机缘”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