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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十月,中书右丞相脱脱、平章铁木儿塔识等奏:“两浙食盐,害民为甚,江浙行省官、运司官屡以为言。
拟合钦依世祖皇帝旧制,除近盐地十里之内,令民认买,革罢见设盐仓纲运,听从客商赴运司买引,就场支盐,许于行盐地方发卖,革去派散之弊。
及设检校批验所四处,选任廉干之人,直隶运司,如遇客商载盐经过,依例秤盘,均平袋法,批验引目,运司官常行体究。
又自至元十三年岁办盐课,额少价轻,今增至四十五万,额多价重,转运不行。
今户部定拟,自至正三年为始,将两浙额盐量减一十万引,俟盐法流通,复还元额,散派食盐,拟合住罢。”
有旨从之。
福建之盐:至元六年正月,江浙行省据福建运司申:“本司岁办额课盐,十有三万九引一百八十余斤,今查勘得海口等七场,至元四年闰八月终,积下附余增办等盐十万一千九百六十二引二百六十二斤。
看详,既有积攒附余盐数,据至元五年额盐,拟合照依天历元年住煎正额五万引,不给工本,将上项余盐五万,准作正额,省官本钞二万锭,免致亭民重困。
本年止办额盐八万九引一百八十余斤,计盐十有三万九引有奇,通行发卖,办纳正课。
除留余盐五万余引,预支下年军民食盐,实为官民便益。”
本省如所拟,咨呈中书省。
送户部参详,亦如所拟。
其下余盐五万一千九百六十二引,发卖为钞,通行起解。
回咨本省,从所拟行之。
至正元年,诏:“福建、山东表卖食盐,病民为甚。
行省、监察御史、廉访司拘该有司官,宜公同讲究。”
二年六月,江浙行省左丞与行台监察御史、福建廉访司官及运使常山李鹏举、漳州等八路正官讲究得食盐不便,其目有三:一曰余盐三万引,难同正额,拟合除免。
二曰盐额太重,比依广海例,止收价二锭。
三曰住罢食盐,并令客商通行。
福建盐课始自至元十三年,见在盐六千五十五引,每引钞九贯。
二十年,煎卖盐五万四千二百引,每引钞十四贯。
二十五年,增为一锭。
三十一年,始立盐运司,增盐额为七万引。
元贞二年,每引增价十五贯。
大德八年,罢运司,并入宣慰使司恢办。
十年,立都提举司,增盐额为十万引。
至大元年,各场煎出余盐三万引。
四年,复立运司,遂定额为十三万引,增价钞为二锭。
延祐元年,又增为三锭,运司又从权改法,建、延、汀、邵仍旧客商兴贩,而福、兴、漳、泉四路桩配民食,流害迄今三十余年。
本道山多田少,土瘠民贫,民不加多,盐额增重。
八路秋粮,每岁止二十七万八千九百余石,夏税不过一万一千五百余锭,而盐课十三万引,该钞三十九万锭。
民力日弊,每遇催征,贫者质妻鬻子以输课,至无可规措,往往逃移他方。
近年漳寇扰攘,亦由于此。
运司官耳闻目见,盖因职专恢办,惠无所施。
如蒙钦依诏书事意,罢余盐三万引,革去散卖食盐之弊,听从客商八路通行发卖,诚为官民两便。
其正额盐,若依广海盐价,每引中统钞二锭,宜从都省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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