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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合同法》有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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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生产经营涉及方方面面,与其他的相关产业进行合作是必然的,在与其他企业的合作中,签订合同是双方合作的开始。
懂得签订合同是经理的必修课。
经理必须有一些合同法的常识,以免在经济交往中由于合同的问题使许多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发生。
有时,一个合同的失误能够直接导致一个企业的破产。
所以,任何人都不能忽视合同问题。
4.1《合同法》基础知识
什么是合同
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了一定的法律效力。
经理人在签订合同时,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合同,合同有怎样的法律特征,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合同概念之下,可以容纳财产、身份、行政、劳动等不同性质的多种法律关系。
《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而同属民事法律领域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质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合同是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从法律上明确当事人间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文件。
4.合同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
合同依法成立、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当事人各方都必须全面正确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对方当事人可通过诉讼、仲裁,请求强制违约方履行义务,追究其违约法律责任。
《合同法》的特征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违约责任等合同关系。
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法》强调主体平等、自愿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
这些原则是商品交换的基本原则。
(2)《合同法》贯彻契约自由的原则。
在合同法中,主要是通过任意性法律规范调整合同关系。
政府对当事人通过合同关系进行的经济活动的干预,被严格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3)《合同法》从动态的角度为当事人提供财产关系的法律保护。
合同法调整商品交换关系,即调整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我国的合同立法是在改革开放初期由计划经济体制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开始的。
继《民法通则》为调整合同关系作了原则性规定外,还先后颁布了《经济合同法》(1981年颁布,1993年作了修改)、《深圳经济合同法》(1985年)和《技术合同法》(1987年),以及大量单行法规和条例。
这些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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