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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于1999年10月1日施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根本准则,是指导合同立法、合同司法和进行合同活动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概括起来看,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
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是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二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等;三是合同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更不得以强迫、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四是合同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
合同自愿原则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特有的原则。
民事活动除了法律强制性的规定以外,一律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自愿原则贯穿于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第一,订不订合同,由合同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决定;第二,与谁订立合同,由当事人自己选择对方当事人;第三,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合同内容;第五,当事人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可以自主地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第七,当事人有权对合同的形式如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公证形式等作出选择。
(3)公平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一是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得滥用权力、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合谋;二是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三是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
在法律、合同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清的情况下,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法律和合同,来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
(5)合法原则。
《合同法》第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2合同的签订
订立合同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1.保证问题
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担保一方当事人(被保证人)履行合同,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保证的方式有三种:一是由保证人和债务人订立保证合同;二是保证人单方向债权人递交担保书;三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表明同意担保的意思并签字盖章。
在各种经济合同中,保证是经常使用的一种担保方式,尤其是借款合同一般都有保证条款。
(1)怎样选择保证人。
设立保证的目的是为了担任合同的履行,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
因此,作为合同的保证人必须具有担保的能力。
(2)订立保证。
必须经过保证人的同意,债务人选定保证人时,还要征得债权人同意,并要有保证人明确表示保证的意思。
保证人单独向债权人出具保函时,要明确其保证的内容,并签字盖章。
如果仅是提供被保证人的情况或者介绍某单位去签订合同,不是法律意义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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