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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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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的经济要强大,不仅要有走向成功的大企业,也要有成功的小企业。
在一些不存在规模经济的商业、服务业等行业中,中小企业往往是主体,中小企业大部分以劳动密集型技术为主,对解决文化、技术低的人员的就业作用更为突出。
中小企业能灵活进行生产经营,根据市场需求及时对生产做出调整。
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自己的独特作用。
3.1中小企业概述
关于对中小企业予以财政支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促进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是中国第一部关于中小企业的专门法律,这部法律在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具体就是:中央财政预算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
关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定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家财政拨款、财政部统一管理的,为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工作、补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顾名思义,专项资金就是要专款专用,不能改变其性质和用途而挪作他用。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定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一定要加强管理力度,防止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转贷、虚报、瞒报等违规操作行为,严格审计,切实用好专项资金,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第11条的规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四个方面:
1.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设。
2.开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工作。
3.补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4.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中小企业的发展基金
1.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组成
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第12条的规定,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1)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2)基金收益。
(3)捐赠。
(4)其他资金。
与此同时,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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