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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涉外仲裁,还是国内仲裁,仲裁机构的选择,都必须具备两个方面内容,即仲裁地点的选定和仲裁委员会的选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外仲裁地点可在本国、被诉国和第三国中选择其一;国内仲裁的当事人应约定某个具体地点。
当事人在选择地点后,还应选择具体的仲裁机构,即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并应将地点和仲裁机构全称写明在仲裁协议中。
4.仲裁程序规则
国内仲裁,在中国仲裁协会成立制定其仲裁规则前,各地仲裁委员会适用各自根据仲裁法所制定的仲裁规则。
5.仲裁效力
仲裁条款必须规定仲裁裁决具有终局的效力。
因为这是仲裁条款具有排除法院诉讼管辖权力的体现。
6.仲裁费用
仲裁协议中,一般均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以便仲裁庭裁决时有据可依。
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条件及仲裁程序
1.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条件
根据《仲裁法》规定,一个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这是仲裁协议有效成立所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仲裁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2)仲裁协议的签订者必须具有主体资格。
即仲裁协议的签订者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要求,而且必须明确、肯定。
(4)仲裁协议不能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5)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仲裁协议的情形。
根据《仲裁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仲裁协议某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2.仲裁的程序
仲裁程序依次有三个基本阶段,即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审理机构裁决。
(1)申请仲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有仲裁协议。
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③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④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仲裁申请书。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仲裁申请,应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是仲裁中的审理组织,具体行使仲裁权,其组成对实现仲裁公正意义重大。
仲裁庭有两种组成方式:一是合议庭形式,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二是独立仲裁,由一名仲裁员组成。
当事人应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
对约定采用合议庭形式的,由当事人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对约定组成独任制合议庭的,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的,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仲裁员均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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