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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理和裁决。
这一阶段包括准备阶段、调查阶段、辩论阶段和裁决阶段四个阶段。
仲裁审理中采用不公开审理的制度。
仲裁庭可以对争议事项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仲裁裁决有何效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是否具有终局性,是否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
我国的仲裁法根据国际惯例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做出,当事人就必须执行,而不能上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则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程序中仲裁裁决的内容和要求付诸实现的强制行为。
仲裁裁决的执行体现了法院对于仲裁的支持。
如前所述,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和强制行为。
当事人对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
但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的,仲裁机构因其为民间组织而无权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可以有效保证当事人实现其权利。
因为它具有实现仲裁裁决的强制力,从而是仲裁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最终保障。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则体现着法院对于仲裁的监督,即经当事人申请和举证并经法院审查核实仲裁裁决有法定情形的,可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2.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后执行前,仲裁裁决具有法定情形,经被执行人申请和人民法院查证属实,人民法院不执行仲裁裁决的制度。
《仲裁法》未明确规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而援引《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的规定,据此,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具体情形有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在合同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此外,对于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也应裁定不予执行。
16.4公证
公证的法律特征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公证制度是国家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预防纠纷、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公证是公证机关代表国家进行的证明活动
公证首先是一项证明活动,它只能通过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来实现其职能,而不能对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进行证明。
2.公证是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进行的证明活动
根据法律规定,公证职能只能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统一行使,公证机关以国家名义进行公证证明,其出具的公证书不仅在法律上具有特定的效力,而且具有广泛性、通用性、可靠性的特点。
其证明力不受国籍、地域、行政级别、行为等的限制,在一国之内和国际上都可以通行使用。
一般机关和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书则只能在特定范围内起作用,同时其证明的权威性也较公证证明低。
3.公证是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公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的公证证明的活动不具有公证的效力。
公证的法律效力和基本原则
1.公证的法律效力
公证的效力即公证证明在法律上的作用和约束力。
一般说来,公证机关依法作出的公证书具有三种基本的法律效力:(1)证据的效力;(2)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3)强制执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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