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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理争议的主体都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
(2)都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进行。
(3)某些程序规则与制度一致。
如都有回避、调解和时效制度,开庭时双方当事人均须出庭并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委托代理人均须提交授权委托书等。
(4)裁决都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守。
2.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仲裁与诉讼虽然都是解决纠纷的方式,但两者还是有很多不同:
(1)审理机构的性质不同。
诉讼是由作为国家机关的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国家司法活动;仲裁则是民间组织进行的准司法活动。
(2)主管纠纷的范围不同。
仲裁解决的是特定的民商事争议;诉讼则一般没有什么限制。
(3)管辖权的取得不同。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为前提;诉讼则开始于一方当事人的起诉。
(4)适用程序有所不同。
仲裁活动适用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规则,比较简便,规则当事人还可以协议选择;而诉讼程序当事人则无权选择。
(5)遵循的原则和制度有所不同。
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以保守当事人的秘密,并实行一次裁决;诉讼一般要公开进行,实行二审终审或三审终审制度。
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实行两审终审制,设有三审终审制,法院作出判决必须依法进行,适用法律错误会导致判决无效。
而仲裁则不同,仲裁可以按仲裁规则或按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友谊仲裁,即根据所谓“公平正义原则”
和“商业习惯”
等作出裁决,其裁决不会因实体错误而导致无效。
由此可以看出,仲裁较之诉讼具有以下优点:①费用较低,更为经济;②专家裁判,权威性更强;③强调自愿,有利合作;④程序灵活,保守秘密;⑤裁决更易得到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同时,仲裁亦有其不足:①易受仲裁员个人水平影响;②易产生代理意识,某些仲裁员可能有意或无意地倾向于选择其为仲裁员的一方当事人;③无上诉机会。
怎样签订仲裁协议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订明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表示当事人双方愿意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并相约履行其终局裁决的书面文件。
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和当事人双方以其他形式达成的书面协议。
仲裁协议应具备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是指当事人各方请求仲裁之意愿的明示书面行为。
这是构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的核心,是仲裁的基本要素。
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肯定,符合仲裁一裁终局的特点,以及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
同时,应明确表示争议发生后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并确认裁决的终局法律效力,双方应积极履行仲裁裁决。
2.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必须符合仲裁的范围。
具体的仲裁事项,应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
仲裁协议尽可能订得广泛而不要加以限制,即无论金额多少、性质如何的争议,凡是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可提交仲裁解决。
3.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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