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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最普遍之概念,其初故亦自实物抽象而得,逮用之既久,遂忘其所自出,而视为表特别之一物,如上所述“有”
之概念是也。
夫离心物二界,别无所谓“有”
。
然古今东西之哲学,往往以“有”
为有一种之实在性。
在我中国,则谓之曰“太极”
,曰“玄”
,曰“道”
,在西洋则谓之曰“神”
。
及传衍愈久,遂以为一自证之事实,而若无待根究者,此正柏庚所谓“种落之偶像”
,汗德所谓“先天之幻影”
。
[30]
王国维借助他长于思辨的特点,把人脑获得知识的特殊功能,即借助概念进行逻辑思维,从具体、个别事物中抽象出事物的共同性质,形成概念的能力,并从语源学的角度追溯“理”
之为理的形成过程,把这样一个极为抽象复杂的问题,论述得步步紧扣,条理分明。
他的这些思想固然来源于叔本华,但论述的清晰说明他理解的准确。
王国维肯定“理性”
具有构造概念和推演概念之间关系的作用,而“理由”
则为人类知识的“普遍之形式”
。
但联系中国古代的思想资源,他无法不稍加分解“理”
之一字是否亦有伦理学的意义。
《礼记·乐记》云:“人生而静,天之性也。
感于物而动,性之欲也。
物至知知,然后好恶形焉。
好恶无节于内,知诱于外,不能反躬,天理灭矣。
夫物之感人无穷,而人之好恶无节,则是物至而人化物也。
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
[31]于是“天理”
“人欲”
两大概念由是而生。
《乐记》援引之后,静安先生又具引孟子、二程子、上蔡谢氏,证明“理”
之伦理学的内涵。
朱子论“天理”
和“人欲”
有云:“有个天理,便有个人欲。
盖缘这个天理,须有个安顿处,才安顿得不恰好,便有人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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