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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下小李傻眼了。
第二类是中介陷阱。
第一种是收取高额的中介费用,为你列出一大堆要么不要人,要么不招收大学生,或者干脆不存在的单位,使你几次头撞南墙,知难而返。
但休想要回中介费。
第二种是外地非法中介机构或中介网络,收取一定的费用,却以种种理由推脱责任。
有些虽然介绍了单位,但用人单位的状况与求职的要求相去甚远,即便如此,工作几个月,往往被炒鱿鱼,理由是试用不合格。
第三种是非法中介机构之间相互串通,以大城市高薪就业、落户等名义开展中介,收取不菲的中介费后,介绍到外地中介。
外地中介找不法用人单位或私人小企业让大学生打零工,而户口、档案却被长期违法滞留,甚至被丢失。
第三类是协议陷阱。
第一种为口头承诺。
口头承诺如果没有在协议书中白纸黑字予以体现,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一旦协议主体间发生矛盾,吃亏的一般都是学生。
第二种是不平等协议。
由于大学生维权意识缺乏,在求职中又处于弱势地位,对不平等条款要么不知,要么不敢提出异议,使就业协议在某种程度上成为“霸王合同”
。
所以大学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一定要慎防无保障协议、死协议、卖身协议等不平等协议。
第三种是就业协议代替了劳动合同。
有些用人单位以就业协议替代劳动合同,究其原因,是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的许多约定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如果签订劳动合同,许多不合法约定将不存在,难以实现对大学生的约束,不能达到其违法用工的目的。
第四类是试用期陷阱。
一是没有试用期可能暗藏玄机。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试用期长短或由双方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某些用人单位规定大学生报到就签订劳动合同,马上上岗工作很快。
可当大学生感到单位各方面情况不尽人意,想要另谋高就时,才发现自己在“无意”
间放弃了试用期这一有利的武器,丧失了自己本该拥有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单方面解除合同,无疑要承担惨重的代价。
二是试用期或见习期过长。
原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一年的见习制度。
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由于法律法规对见习期内的权利义务没有具体规定,在大学生就业中,违规违法现象主要表现为见习期与试用期的总期限超过一年,有的甚至长达两年。
有些单位以见习期的名义不签合同,且借故延长见习期;有些单位签的是劳动合同,书写的却为见习期。
诸如此类的现象屡见不鲜,应当引起大学生的高度重视。
第五类是培训陷阱。
在大学生就业中,常常会看到一些培训机构混迹其中,不断给大学生介绍“高薪就业”
、“保证就业”
之类的机遇,殊不知其中陷阱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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