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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由于秦时社会风俗落后,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男女关系较为自由。
为了纯化社会风俗,商鞅变法时就曾“为男女之别”
。
到秦始皇统一六国以后,又由夫妻伦理规范扩大为社会伦理规范,借以革除落后习俗,纯化世风。
秦律规定,在夫妻关系上,“禁止**泆”
,提倡互相忠诚。
“女子去夫亡”
而与他人“相夫妻”
,要受“黥为城旦”
的处罚。
同时,“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
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
[8]。
“寄豭”
,比喻入别人家中**的男子。
豭为牡猪。
因此,男女通奸被认为是犯罪。
而女子逃婚,做儿子的就可以不认母亲。
秦简中还规定,“同母异父相与奸,弃市”
,“臣强与主奸”
,比照殴主处死刑。
目的都是为了纯化社会风气。
秦始皇还将这种社会伦理的纯化与确立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统治联系起来看,认为“大治濯俗,天下承风,蒙被休轻。
皆遵度轨,和安敦勉,莫不顺令。
黔首修洁,人乐同则,嘉保太平”
[9]。
把社会伦理规范的确立看成是国家太平的重要因素,有一定的见识。
秦在提倡“贵贱分明,男女体(礼)顺”
时,还提倡孝。
这是因为忠孝相连,父权与君权相通的缘故。
秦简中有一案例:父母要求官府将其不孝子迁蜀,官府立即照办,连同其妻一并迁蜀郡。
此外,殴打祖父母及曾祖父母者,“黥为城旦舂”
。
秦代对不孝之罪的处罚比汉代要轻,也没有把孝提高到不可企及的地位,说明这一时期统治思想领域中儒家纲常观念确实比较薄弱。
从以上所列秦代的伦理规定可以看出,秦时家国一体,君权、父权、夫权完全一致的观念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秦对君权的至高无上以及臣对君的绝对服从是完全认可的。
至于父子、夫妻之间的伦常却不像君臣伦常那样没有回旋余地。
这也反映出法家思想中重视宰制臣民,而较少对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进行理论说明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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