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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秦代的伦理规定(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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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秦虽以法治国,然议定宗庙制度,却是儒家的做法。

官吏是国家政策的直接执行者,为保证新建立的一统国家千万世地统治下去,秦代对官吏的道德规范和行为标准进行了规定。

睡虎地秦简中的《为吏之道》为我们提供了这方面的材料,“凡为吏之道”

,“严刚毋暴”

,“宽裕忠信,和平毋怨”

,“慈下勿陵,敬上勿犯”

,“施而喜之,敬而起之,惠以聚之,宽以治之”

,“有严不治”

这当中有慈下敬上,对最高统治者绝对服从的要求,又有宽以临下的规定。

是一种德刑并施,宽猛相济的吏治之道。

这些伦理规定与法家严刑重罚的思想很不一致。

而且,简文还要求官吏“刚能柔、仁能忍”

,“毋喜富,毋恶贫,正行修身”

,这简直就与孔子安贫乐道、儒家修身言论如出一辙了。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大约有两个原因,一是秦始皇初年,儒生博士能够参与议政,如议禅仪、议分封等等,这就势必将儒家的一些学说带入到秦的政治伦理观念中,二是任何一种学说也不可能是铁板一块,不受其他学说的影响,秦固然是以法治国,提倡严刑重罚,但儒、墨思想对法治都有渗透。

这就势必使这些思想在某些方面过多地显露出来。

对于家庭伦理,秦有更加详尽的规定,甚至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颇有一些特色。

从睡虎地秦墓竹简来看,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是不同等的,妻子在家庭中处于被统治地位,但因秦受儒家思想影响较少,加之商鞅变法后在家庭中实行连坐法,妻与夫有同等的告奸权利,这就使秦的妇女有相对的独立性,不像后来夫妻关系中完全处于被宰制的地位。

在夫妻纠纷上,秦法保证妻子的人身权利,即使“妻悍”

,丈夫也无权任意“殴笞之”

,如果殴妻致伤,就要与殴伤常人同等论罪,处以耐刑。

在夫妻婚姻关系方面,秦律规定,凡是履行了登记手续、经官府承认的合法婚姻中,妻子不能抛弃丈夫,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而未经官府认可的非法婚姻,妻子有权私自离去。

妻子在丈夫死后,如原生有子女,则必须抚养,不得改嫁。

所谓“有子而嫁,背死不贞”

[7]。

而那些没有生儿育女的寡妇则有权改嫁。

丈夫有抛弃妻子的权利,但必须经过官府同意,否则要以违法论处,《法律答问》规定:“弃妻不书,赀二甲。”

意思是说,男子未申报官方而擅自去妻,要受惩处。

在家财所有权上,如妻子事先告发犯罪的丈夫,妻才能保住自己的“媵臣妾、衣器”

不被没收。

如果妻子犯罪,丈夫与此无涉,则“妻媵臣妾、衣器”

要被视为丈夫的财产而“畀夫”

如果丈夫犯罪,妻子虽未参与,甚或事先进行告发,也要负一定责任。

从秦律规定可以看出,秦代夫权思想较为浓厚,但妻子仍有一定的家庭地位,和后来“三纲”

规定下的绝对服从是有差别的。

尽管这些都是法律条文,但所体现的却是秦代人们心目中的夫妻伦理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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