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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立“异出”
一部——经而有数译本者,备举之以资比较,在佛家经录中,此种方法实为极要,其创之者《祐录》也,后此诸录以“一译”
“异译”
分类,盖师其意。
(三)新立“抄经”
一部——节抄之本,当然不应与原书同列,《祐录》别立此部,亦如史钞、子钞等之别为类也。
(四)广搜经序——朱彝尊《经义考》全录各书之序,深便学者。
最初创此例者则《祐录》也。
虽似散漫无纪,然实能为学术界保存无限可宝之资料,且令学者虽未窥原书,读其序亦可知其崖略焉,此实佛藏提要之椎轮也。
(五)详述列传——《安录》虽以译人时代区分,然于译人之传记语焉不详,《祐录》别为列传一卷附全书之末,于知人论世最有裨。
法经总评诸录,安公以下,独推祐公,而不讳其短。
其言曰:“道安法师创条诸经目录。
……自尔达今,二百余年,制经录者十有数家,或以数求,或用名取,或凭时代,或寄译人,各纪一隅,务存所见。
独有扬州律师僧祐撰《三藏记录》,最为可观,然犹小大雷同,三藏杂糅,抄集参正,传记乱经,考始括终,莫能该备。”
(《隋众经目录》卷末自序)据此则《安录》以后,宜推《祐录》,盖识者所同认矣!
法经所纠弹四事,虽中《祐录》之病,然亦有当分别言之者——其所云“小大雷同”
,盖讥祐不以大小乘分类。
然崇大抑小,实隋唐以后习气,自安迄祐,殆无此见。
且大小界限本极难分,近世治佛教史者类能言其故,祐不分此,盖未可厚非。
其所云“三藏杂糅”
,盖讥祐不以经、律、论分类。
然祐实已别律于经。
其内序云:“至于律藏初启,则详书本源,审核人代,列于上录。”
书中卷三之第五、六章皆专记律藏,经律分纪,祐实创之,岂容反以杂糅相责。
至于附论于经,则因其时论藏输入甚少,未能独立故耳。
其所云“抄集参正”
,则抄经另录,亦始于祐。
所诃殊乖其实。
唯祐书有一例外,“安公时抄,悉附本录”
(卷五《新集抄经录》序)。
此则自有别裁,未可厚责。
其失译录中录抄经甚多,然皆下注“抄”
字,一目了然,亦非自乱其例也。
所谓“传记乱经”
者,祐书诚所不免,殆因为书甚少,不能别立部门,故随译人以附录耳。
然则法经所抨击,吾侪宜为祐谅恕者盖什而八九也。
要之,《祐录》分类,不如后此诸家之密,此毋庸为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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