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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卷一三八《唐铎传》)
实际上不到四十年,这两种制度都已丧失效用了。
不但不能足军,反而扰害农民。
第一是官吏借此舞弊:
宣德八年(1433)二月庚戌,行在兵部请定稽考勾军之令。
盖故事都司卫所军旗伍缺者,兵部预给勘合,从其自填,遣人取补。
及所遣之人,事已还卫,亦从自销,兵部更无稽考。
以故官吏夤缘为弊,或移易本军籍贯,或妄取平民为军,勘合或给而不销,限期或过而不罪。
致所遣官旗,迁延在外,娶妻生子,或取便还乡,二三十年不回原卫所者,虽令所在官司执而罪之,然积弊已久,猝不能革。
(《明宣宗实录》卷九九)
使奉命勾军的官旗,自身也成逃军。
第二是军籍散失,无法勾补:
宣德八年(1433)八月壬午,河南南阳府知府陈正伦言:天下卫所军士,或从征,或屯守,或为事调发边卫。
其乡贯姓名诈冒更改者多。
洪武中二次勘实造册,经历年久,簿籍鲜存,致多埋没。
有诈名冒勾者,官府无可考验虚实。
(同上书卷一〇四)
政府虽然时派大臣出外清理军伍,宣德三年(1428)且特命给事中御史按期清军。
清军条例也一增再增,规定得非常严密,军籍也越来越复杂。
嘉靖三十一年(1552)又增编兜底、类卫、类姓三册,合原有之军黄总册(户口册)为四册。
(29)但是这一切的条例和繁复的手续,只是多给予官吏以舞弊的机会,卫军的缺伍情形,仍不因之稍减。
在明代前期,最为民害的是勾军。
军士缺伍,勾捉正身者谓之跟捕,勾捕家丁者谓之勾捕。
勾军的弊害,洪熙元年(1425)兴州左屯卫军士范济曾上书说:
臣在行伍四十余年,谨陈勾军之弊:凡卫所勾军有差官六七员者,百户所差军旗二人或三人者,俱是有力少壮,及平日结交官长,畏避征差之徒,重贿贪饕官吏,得往勾军。
及至州县,专以威势虐害里甲,既丰其馈馔,又需其财物,以合取之人及有丁者释之。
乃诈为死亡,无丁可取,是以留宿不回。
有违限二三年者,有在彼典雇妇女成家者。
及还,则以所得财物,贿其枉法官吏,原奉勘合,朦胧呈缴。
较其所取之丁,不及差遣之官,欲求军不缺伍,难矣。
(《明宣宗实录》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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