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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所军士之不断地逃亡,使统治阶级感觉恐慌,努力想法挽救。
把追捕逃军的法令订而又订,规定得非常严密。
《明史》卷九二《兵志》四记:
大都督府言:起吴元年(1367)十月至洪武三年(1370)十一月,军士逃亡者四万七千九百余。
于是下追捕之令,立法惩戒。
小旗逃所隶三人降为军,上至总旗百户千户皆视逃军多寡,夺俸降革。
其从征在外者罚尤严。
把逃军的责任交给卫所官旗,让他们为自己的利益约束军士,这办法显然毫无效果,因为在十年后又颁发了同样性质的法令:
洪武十三年(1380)五月庚戌,上谕都督府臣曰:近各卫士卒率多逋逃者,皆由统之者不能抚恤。
宜量定千百户罚格。
凡一千户所逃至百人者千户月减俸一石,逃至二百人减二石。
一百户所逃及十人者月减俸一石,二十人者减二石,若所管军户不如数,及有病亡事故残疾事,不在此限。
(《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一)
洪武十六年(1383)又命五军都督府檄外卫所,速逮缺伍士卒,名为勾军。
特派给事中潘庸等分行清理,名为清军。
洪武二十一年(1388)以勾军发生流弊,命卫所及郡县编造军籍:
九月庚戌,上以内外卫所军伍有缺,遣人追取户丁,往往鬻法,且又**于民。
乃诏自今卫所以亡故军士姓名乡贯编成图籍送兵部,然后照籍移文取之,毋擅遣人,违者坐罪。
寻又诏天下郡县,以军户类造为册,具载其丁口之数,如遇取丁补伍,有司按籍遣之,无丁者止。
(同上书卷一九三)
军籍有三份,一份是清勾册(卫所的军士逃亡及死亡册),一份是郡县的军户原籍家属户口册,还有一份是收军册。
卫所的军额是一定的,卫军规定必须有妻,不许独身不婚。
(28)父死子继。
如有逃亡缺伍或死绝,必须设法补足。
补额的方法是到原籍追捕本身或其亲属。
同年又置军籍勘合:
是岁命兵部置军籍勘合,遣人分给内外卫所军士,谓之勘合户由。
其中间写从军来历,调补卫所年月,及在营丁口之数。
遇点阅则以此为验。
其底薄则藏于内府。
(《明太祖实录》卷一九五)
这两种制度都为兵部侍郎沈溍所创。
《明史》曾对这新设施的成效加以批评:
明初卫所世籍及军卒勾补之法,皆沈溍所定。
然名目琐细,簿籍繁多,吏易为奸。
终明之世颇为民患,而军卫亦日益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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