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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校四出,扰乱得闾里不宁,却对军伍之缺,一无裨补。
正统元年(1436)九月分遣监察御史轩(左车右兒)等十七人清理军政,在赐敕中也指出当时的弊害,促令注意。
敕书说:
武备立国之重事。
历岁既久,弊日滋甚。
军或脱籍以为民,民或枉指以为军。
户本存而谓其为绝,籍本异而强以为同。
变易姓名,改易乡贯,夤缘作弊,非止一端。
推厥所由,皆以军卫有司及里甲人等贪赂挟私,共为欺蔽,遂致妄冒者无所控诉,埋没者无从追究,军缺其伍,民受其殃。
(《明英宗实录》卷二二)
在实际上,不但法外的弊害,使农民受尽苦痛,即本军本户的勾捕,对农民也是极大灾难。
试举数例说明。
第一例要七十老翁和八岁孩子补伍:
洪武二十五年(1392)四月壬子,怀远县人王出家儿年七十余,二子俱为卒从征以死。
一孙甫八岁,有司复追逮补伍。
出家儿诉其事于朝,令除其役。
(《明太祖实录》卷二七)
第二例单丁补役,田地无人耕种:
永乐八年(1410)四月戊戌,湖广郴州桂阳县知县梁善言:本县人民充军数多,户有一丁者发遣补役,则田地抛荒,税粮无征,累及里甲。
(《明成祖实录》卷一〇二)
第三例地方邻里因勾军所受的损失。
万历三年(1575)徐贞明疏言:
东南民素柔脆,莫任远戍。
今数千里勾军,离其骨肉。
军壮出于户丁,帮解出于里甲,每军不下百金。
而军非土著,志不久安,辄赂卫官求归。
卫官利其赂且可以冒饷也,因而纵之。
是困东南之民,而实无补于军政也。
(《明史》卷二二三)
解除军籍的唯一途径,明初规定,必须做到兵部尚书才能脱籍为民。
(30)《明史》卷一三八《唐铎传》记陈质许除军籍,称为特恩:
潮州陈质父在戍籍。
父殁,质被勾补,请归卒业,帝命除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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