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热天中文网】地址:https://www.rtzw.net
一、强盗肆行劫杀,按赃拟辟,决不待时。
但其中岂无罗织雠扳,妄收抵罪者?以后务加参详。
或赃证未明,遽难悬断者,俱拟秋后斩。
一、律称同谋共殴人,以致命伤重,下手者论绞,原谋余人各得其罪。
其有两三人共殴一人,各成重伤,难定下手及系造谋主令之人,遇有在监禁毙者,即以论抵。
今恤刑官遇有在家病故,且在数年之后者,即将见监下手之人拟从矜宥。
是以病亡之躯,而抵殴死之命,殊属纵滥。
以后毋得一概准抵。
一、在京恶逆与强盗真犯,虽停刑之年,亦不时处决。
乃凶恶至于杀父,即时凌迟,犹有余憾。
而在外此类反得迁延岁月,以故事当类奏,无单奏例耳。
夫单奏,急词也;类奏,缓词也。
如此狱在外数年,使其瘐死,将何以快神人之愤哉!
今后在外,凡有此者,御史单详到院,院寺单奏,决单一到,即时处决。
其死者下府州县戮其尸。
庶典刑得正。
旨下部寺酌议,俱从之。
惟伪造印文者,不问何物成造,皆斩。
报可。
赎刑本《虞书》,《吕刑》有大辟之赎,后世皆重言之。
至宋时,尤慎赎罪,非八议者不得与。
明律颇严,凡朝廷有所矜恤、限于律而不得伸者,一寓之于赎例,所以济法之太重也。
又国家得时藉其入,以佐缓急。
而实边、足储、振荒、宫府颁给诸大费,往往取给于赃赎二者。
故赎法比历代特详。
凡赎法有二,有律得收赎者,有例得纳赎者。
律赎无敢损益,而纳赎之例则因时权宜,先后互异,其端实开于太祖云。
律凡文武官以公事犯笞罪者,官照等收赎钱,吏每季类决之,各还职役,不附过。
杖以上记所犯罪名,每岁类送吏、兵二部,候九年满考,通记所犯次数黜陟之。
吏典亦备铨选降叙。
至于私罪,其文官及吏典犯笞四十以下者,附过还职而不赎,笞五十者调用。
军官杖以上皆的决。
文官及吏杖罪,并罢职不叙,至严也。
然自洪武中年已三下令,准赎及杂犯死罪以下矣。
三十年,命部院议定赎罪事例,凡内外官吏,犯笞杖者记过,徒流迁徙者俸赎之,三犯罪之如律。
自是律与例互有异同。
及颁行《大明律》,御制序:“杂犯死罪、徒流、迁徙等刑,悉视今定赎罪条例科断。”
于是例遂辅律而行。
仁宗初即位,谕都察院言:“输罚工作之令行,有财者悉幸免,宜一论如律。”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