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热天中文网】地址:https://www.rtzw.net
殴伤情实至限外死,即以笞断,是乃侥幸凶人也。
且如以凶器伤人,虽平复,例亦充军,岂有实殴人致死,偶死限外,遂不当一凶器伤人之罪乎?矧四年例已报罢,请谕中外仍如《条例》便。”
诏如部议。
自后有犯辜限外人命者,俱遵律例议拟,奏请定夺。
隆庆三年,大理少卿王诤言:“问刑官每违背律例,独任意见。
如律文所谓‘凡奉制书,有所施行而违者杖一百’,本指制诰而言。
今则操军违限,守备官军不入直,开场赌博,概用此例。
律文犯奸条下,所谓‘买休卖休、和娶人妻者’,本指用财买求其妻,又使之休卖其妻,而因以娶之者言也。
故律应离异归宗,财礼入官。
至若夫妇不合者,律应离异;妇人犯奸者,律从嫁卖;则后夫凭媒用财娶以为妻者,原非奸情,律所不禁。
今则概引买休、卖休、和娶之律矣。
所谓‘不应得为而为者,笞四十,重者杖八十’。
盖谓律文该载不尽者,方用此律也。
若所犯明有正条,自当依本条科断。
今所犯殴人成伤,罪宜笞,而议罪者则曰‘除殴人成伤,律轻不坐外,合依不应得为而为之事理,重者律杖八十’。
夫既除殴人轻罪不坐,则无罪可坐矣。
而又坐以‘不应得为’,臣诚不知其所谓。”
刑部尚书毛恺力争之,廷臣皆是诤议。
得旨:“买休、卖休,本属奸条,今后有犯,非系奸情者,不得引用。
他如故。”
万历中,左都御史吴时来申明律例六条:
一、律称庶人之家不许存养奴婢。
盖谓功臣家方给赏奴婢,庶民当自服勤劳,故不得存养。
有犯者皆称雇工人,初未言及缙绅之家也。
缙绅之家,存养奴婢,势所不免。
合令法司酌议,无论官民之家,立券用值、工作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论;受值微少、工作计日月者,以凡人论。
若财买十五以下、恩养日久、十六以上、配有室家者,视同子孙论。
或恩养未久,不曾配合者,庶人之家,仍以雇工人论;缙绅之家,视奴婢律论。
一、律称伪造诸衙门印信者斩。
惟铜铁私铸者,故斩。
若篆文虽印,形质非印者,不可谓之伪造,故例又立描摸充军之条。
以后伪造印信人犯,如系木石泥蜡之类,止引描摸之例,若再犯拟斩。
伪造行使止一次、而赃不满徒者,亦准窃盗论。
如再犯引例,三犯引律。
一、律称窃盗三犯者绞,以曾经刺字为坐。
但赃有多寡,即拟有轻重。
以后凡遇窃盗,三犯俱在赦前、俱在赦后者,依律论绞。
或赦前后所犯并计三次者,皆得奏请定夺。
录官附入矜疑辨问疏内,并与改遣。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