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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图七:曰笞,曰杖,曰讯杖,曰枷,曰杻,曰索,曰鐐。
笞,大头径二分七厘,小头减一分。
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减如笞之数。
笞、杖皆以荆条为之,皆臀受。
讯杖,大头径四分五厘,小头减如笞杖之数,以荆条为之,臀腿受。
笞、杖、讯,皆长三尺五寸,用官降式较勘,毋以筋胶诸物装钉。
枷,自十五斤至二十五斤止,刻其上为长短轻重之数。
长五尺五寸,头广尺五寸,杻长尺六寸,厚一寸,男子死罪者用之。
索,铁为之,以系轻罪者,其长一丈。
鐐,铁连环之,以絷足,徒者带以输作,重三斤。
又为丧服之图凡八:族亲有犯,视服等差定刑之轻重。
其因礼以起义者,养母、继母、慈母皆服三年。
殴杀之,与殴杀嫡母同罪。
兄弟妻皆服小功,互为容隐者,罪得递减。
舅姑之服皆斩衰三年,殴杀骂詈之者,与夫殴杀骂詈之律同。
姨之子、舅之子、姑之子皆緦麻,是曰表兄弟,不得相为婚姻。
大恶有十:曰谋反,曰谋大逆,曰谋叛,曰恶逆,曰不道,曰大不敬,曰不孝,曰不睦,曰不义,曰内乱。
虽常赦不原。
贪墨之赃有六:曰监守盗,曰常人盗,曰窃盗,曰枉法,曰不枉法,曰坐赃。
当议者有八:曰议亲,曰议故,曰议功,曰议贤,曰议能,曰议勤,曰议贵,曰议宾。
太祖谕太孙曰:“此书首列二刑图,次列八礼图者,重礼也。
顾愚民无知,若于本条下即注宽恤之令,必易而犯法,故以广大好生之意,总列《名例律》中。
善用法者,会其意可也。”
太孙请更定五条以上,太祖览而善之。
太孙又请曰:
“明刑所以弼教,凡与五伦相涉者,宜皆屈法以伸情。”
乃命改定七十三条,复谕之曰:“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
汝治平世,刑自当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
二十五年,刑部言,律条与条例不同者宜更定。
太祖以条例特一时权宜,定律不可改,不从。
三十年,作《大明律》诰成。
御午门,谕群臣曰:“朕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刊著为令。
行之既久,犯者犹众,故作《大诰》以示民,使知趋吉避凶之道。
古人谓刑为祥刑,岂非欲民并生于天地间哉!
然法在有司,民不周知,故命刑官取《大诰》条目,撮其要略,附载于律。
凡榜文禁例悉除之,除谋逆及《律诰》该载外,其杂犯大小之罪,悉依赎罪例论断,编次成书,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
《大诰》者,太祖患民狃元习,徇私灭公,戾日滋,十八年,采辑官民过犯,条为《大诰》。
其目十条:曰揽纳户,曰安保过付,曰诡寄田粮,曰民人经该不解物,曰洒派抛荒田土,曰倚法为奸,曰空引偷军,曰黥刺在逃,曰官吏长解卖囚,曰寰中士夫不为君用。
其罪至抄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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