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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究的自由,也应包括研究成果公开发表的自由。
今天人们所谈论的“学术研究的自由”
,所包括的范围已经不限于科学研究领域,也伸展到文艺创作和技术发明领域。
文艺创作的方法和目的不同于科学研究的方法和目的。
从根本上说,文艺创作是一种表达行为,它的目的未必是发现真理,创作过程中未必采用合乎逻辑和实践的方法。
技术发明的目的也未必是发现真理,而是利用科学研究的成果创造出符合人们要求的产品。
不过,学术研究的自由,一般不包括那些以获得报酬为目的的研究和受委托的研究,这些研究的委托人,以及为研究提供经费和报酬的人(或机构),当然可以为研究设定目的和对象,也可以以保护知识产权为由,限制研究者公开发表他们的研究成果。
除了以上四个方面,现在一般认为,学术自由也包括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和自由,以及教师在社会中公开发表言论的自由。
教师参与学校管理,是中世纪大学的传统。
但是,在现代社会,随着学校自治范围的缩小,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范围也在缩小;而且,在现代学校校内管理制度中,行政系统发挥的作用不断扩大,更进一步侵蚀了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范围。
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程度和途径,一般在各校的章程等有关文件中,有明确的规定。
现在人们遇到的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自由问题,多是教师批评学校的政策或管理者,而受到处分的情况。
学术自由的支持者一般都认为,教师批评学校的政策和管理者,属于学术自由的范围,应该得到保护。
教师在社会中发表言论的自由,应受到有关言论自由的法律条款的保护。
然而,在多数国家,保护言论自由的法律条款,是对抗政府的,是说公民在社会中公开发表言论,不会受到公共权力的阻挠,也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些条款一般不能保证,一个人在社会中发表任何言论,都不会被雇佣他(或她)的机构解聘,那么,教师是否能够以学术自由为由,要求不会因此而被解聘呢?1940年,AAUP发表的题为“关于学术自由和终身职的原则声明”
文件中坚持,教师“作为公民讲话、写作时,应不受学校检查或专业的限制”
。
[34]
但是,大学教师就自己专业以外的社会问题发表言论时,只是享受其作为公民的言论自由,并不享受在此之外的格外保护。
现代社会一向尊重学术权威,大学教师对公共问题的意见,往往被公众授以权威的光环,并可能被视为其所在机构的意见,而事实上仅是他(她)个人的、非专业和非权威的意见。
学者不节制地就专业以外的公共问题在公众领域发表意见,可能使社会和公众受到伤害。
所以,AAUP在坚持大学教师不应因为其作为公民就公共问题的言论而受到学校的检查和限制的同时,提醒大学教师:
一位有学术素养的学者应切记,社会大众会根据他所言去判断他的专业与所属机构,所以他随时应保持恰当的言论,适度的自制,必须尊重他人的意见,并且尽其所能显示本身并非所属机构的代言人。
[35]
哈佛大学前校长洛厄尔认为,教授在校园内发表非其本行的观点,不受学术自由的保障;而在课堂外发表非属其本身专长领域的言论,虽然是其作为公民的权利,却不值得鼓励。
因为公众总是将其与其所服务的机构连在一起,误认为他的意见代表大学立场。
保护学术自由的目的是为了发现真理,这是学术自由的传统的辩护理由。
密尔对学术自由进行了最完整的传统性论辩。
重温密尔150年前的论辩,对今天的社会来说,或许也是十分有益的。
[36]
密尔说:“我们永远不能确信我们所力图窒闭的意见是一个谬误的意见;假如我们确信,要窒闭它也仍然是一个罪恶。”
[37]
在一些人看来,有些意见确实是荒谬的。
比如,在爱因斯坦之前,有人告诉你,时间是可以倒流的,或者在哥白尼之前,有人告诉你,地球是绕着太阳转的,你肯定认为这个人在讲科幻小说;如果这个人非常认真地坚持他的意见,你可能会认为遇到了一位妄想症患者。
许多人都知道,每个人都可能犯错误,但是,很少人考虑对自己可能犯错误采取预防性措施,更少人会想到,他们感觉十分确定的意见可能正是他们所犯的错误。
这使得当别人批评他们十分确定的意见的时候,他们通常不是首先想到自己的这种意见错误的可能性,而通常很少犹豫地认为是其他人错了。
如果他们没有怀疑自己意见的真确性,并且认为与自己意见相反的错误意见的传播对社会很有害,他们也有合法的权力禁止这些意见的传播,如果碰巧他们又很有社会责任心,他们通常会这样做,而且多半还会为自己的行为而感到自豪。
如果是这样,我们不能怀疑这些人的正直,但他们的正直并不能使他们完全免除犯错误的可能性,事实上,在人类历史上,正直的人也犯过许多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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