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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母厚爱处,子多败,推爱也。
父薄爱教笞,子多善,用严也。
……故法之为道,前苦而长利;仁之为道,偷乐而后穷。
圣人权其轻重,出其大利,故用法之相忍,而弃仁人之相怜也。
学者之言,皆曰轻刑,此乱亡之术也。
凡赏罚之必也者,劝禁也。
赏厚则所欲之得也疾,罚重则所恶之禁也急。
……是故欲治甚者其赏必厚矣,其恶乱甚者其罚必重矣。
……故曰: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
重罚者盗贼也,而悼惧者良民也,欲治者奚疑于重刑!”
[10]连轻罚的效用都怀疑,遑论以德教治国?
在韩非一派思想家看来,由于人们在利益上的根本冲突,以及人类本然的劣根性,任何教育手段的作用都极为有限,治国的大道只是严刑峻法,一来使犯罪者伏罪,一来使未犯者惊惧。
然而,他们忘记了或者说忽略了这样一个基本道理,即“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
连死都不怕了,还怕什么严刑峻法呢?况且,正如孟德斯鸠所指出的那样:“经验告诉我们,在刑罚从轻的国家里,公民的精神受到轻刑的影响,正像其他国家受到严刑的影响一样。”
因为,如果在一个国家里,有什么不便的事情发生的话,一个暴戾的政府不想法执行旧有的法律去消弥它,而是设立新的残酷的刑罚,以便马上制止弊害。
但是因为政府的动力被用尽了,人们对严刑峻法在思想上也习惯了,正如对宽法轻刑也会习惯一样;当人们对轻刑的畏惧减少了,政府不久便不能不事事都用严刑。
结果,严刑峻法的实际效用便大大地减弱了。
基于此,孟德斯鸠告诫道:“一个明智的立法者就应当通过努力通过适度的刑罚与奖赏,通过和上述(该国公民的)性格相适应的哲学、道德与宗教的箴规,通过荣誉的法规的适当应用,通过羞辱性的刑罚,通过长时期的幸福和太平生活的享受,去教养人民。
而且,如果立法者怕人民的精神已经习惯于只有残酷的刑罚才能有所约束,较轻的刑罚已无济于事的话,立法者便要用一种缄默的做法,在不知不觉之间改进(我们应当注意:在人民的精神受到过度严峻刑罚的破坏的场合,这是一条适于实践的准则),在可以宽赦的特别案件中就宽减其刑罚,直到一切案件的刑罚都可以得到改变为止。”
[11]当我们遵循着这条原则反观董仲舒关于德教与刑罚问题的思考时,我们不难发现,董仲舒正是孟德斯鸠所说的那种“明智的立法者”
。
董仲舒之所以反复强调“大德而小刑”
,“厚其德而简其行”
,是因为他通过对历史与现实的观察,看到严刑峻法的作用极为有限,而礼义教化则完全有可能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的本性。
在他看来,人之本性虽是承天而来,但决不是一成不变,而是既有向善的可能,也有向恶的可能,关键在于后天的熏染与教化。
基于这种思考,董仲舒主张防微杜渐,及早培养民众的理想人格。
他指出:“凡百乱之源,皆出嫌疑纤微,以渐浸稍长至于大。
圣人章其疑者,别其微者,绝其纤者,不得嫌以蚤防之。”
[12]如此,就能使人克服物欲,抛弃邪念,而走向真正的善。
当然,物欲、情欲决不是依靠行政手段,发布一纸命令可以消除的,而只能利用礼义教化、移风易俗的方式加以引导,加以“度制”
,“使之度礼,目视正色,耳听正声,口食正味,身行正道。”
[13]使人在潜移默化的过程中达到自我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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