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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所见微其辞,于所闻痛其祸,于传闻杀其恩,与情俱也。”
[39]不过,实在说来,这种区分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批判,并未触及到本质上的内容。
董仲舒强调,“《春秋》之论事,莫重乎志。”
他解释说:“志为质,物为文,文著于质,质不居文,文安施质,质文两备然后礼成,文质偏行不得有我尔之名,俱不能备而偏行之,宁有质而天文。”
[40]
志即质,质即本质;物即文,文即现象。
在本质与现象之间,本质高于现象。
因而《春秋》对事物的价值评判,不是看其现象,而是看其本质。
例如中国古代丧法规定,大丧之后不过三年不得娶妻。
文公四十一月娶,按说合乎丧法,但《春秋》仍讥之,何以故?董仲舒认为,这件事很好理解,其根本原则是察其本质而不计其现象。
文公“娶必纳币,纳币三月在丧分,故谓之丧取”
。
用通俗的语言来说,文公之娶虽在三年之后,但决定即内心开始考虑娶和送交“彩礼”
等事依然在三年丧期之内,所以文公四十一月娶,从形式上不违反古代丧礼,因为已超过三年之丧,但在文公心里,在本质上则违反礼法,因而《春秋》予以严厉批评。
列宁在《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中指出:“形式是本质的。
本质是形式的。
不论怎样形式都是以本质为转移的”
。
这精辟地说明了形式与内容、本质与现象之间的不可分割性和相一致性,说明形式、现象终归为内容、本质所制约。
董仲舒当然未必在理性上明确地认识到这一点,但透过他对《春秋》质、文的分析,无疑表明他具有这样一种朦胧的意识。
(2)“《春秋》之道,固有常有变。”
董仲舒认为,《春秋》的微言大义主要体现在笔法的常辞与非常辞上。
他说:“《春秋》之好微与其贵志也。
《春秋》修本末之义,达变故之应,通生死之志,遂人道之极者也。
是故君杀贼讨则善而书其诛,若莫之讨则君不书葬而葬不复见矣。
不书葬以为无臣子也,赋不复见以其宜灭绝也。”
[41]书与不书都有深刻的用意,远不是行文的要求,而是要表达一种主观性政治的目的。
“《春秋》之辞,有所谓贱者,有贱乎贱者,夫有贱乎贱者,则亦有贵乎贵者矣。”
[42]换言之,性质相类,但程度深浅不同的事件,在《春秋》的表现与评判中有明显的不同。
确实,《春秋》对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的评价视其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用辞,但这并不意味着《春秋》在用辞上有一套完整而凝固不变的规矩。
恰好相反,董仲舒认为,《春秋》的用辞非常讲究,但它决不是教条主义的处理,而是视其具体条件而灵活变通。
“《春秋》之道,固有常有变。
变用于变,常用于常。
各止其科,非相妨也。”
[43]不过,不论常,还是变,《春秋》之用辞都不是作者主观臆想的产物,而是看是否与历史事实相符,“得其处,则皆是也;失其处,则皆非也。”
[44]
在董仲舒的《春秋》学中,与常、变相接近的概念是经与权。
一般说来,《春秋》“辨品类,别嫌微,修本末”
,对于所记载的事件,事同则辞则,事异则辞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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