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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记载鲁国历史的内容,来体现尊奉和维护周王朝统治的精神。
根据这一原则,孔子又制定了常事不书,详内略外的办法,即所记之事,必须是具有重大政治意义,足以稽考时事之变迁者。
如果事情与大局无关,虽大不书;而重点所在,虽小必记。
其实,这个传统的论断大可怀疑。
所谓《春秋》笔法、《春秋》义例,只是已然的事实,而决不是《春秋》作者在作《春秋》之前,先定若干书法凡例,而后据之为标准以作《春秋》;更非杜预所说,“其发凡以言例,皆经国之常制,周公之垂法,史书之旧章,仲尼从而修之,以成一经之通体。”
[77]朱彝尊指出:“以例说《春秋》,自汉儒始。”
[78]汉儒之前,未曾有人说《春秋》之例,汉代学者尤其是《公羊》学者、《谷梁》学者为了揭示《春秋》的“微言大义”
,必于《春秋》文字中求《春秋》之“义”
;而要求《春秋》之“义”
,又必须“属辞比事”
,以寻绎《春秋》书法之异同,而发现所以同异之点,此即所谓“例”
。
这正如洪兴祖指出的那样:“《春秋》本无例,学者因行事之迹以求例;犹天本无度,治历者引周天之数以为度也。”
[79]
所谓“属辞比事”
,就是讲究辞句的运用和史料的选择与编排,力求用简单明了的字词区分不同的事态。
颜师古说:“比,以例相况也。”
[80]这是汉代学者的发明,他们就《春秋》经文、书法之大同小异者,或事似相同而书法则有异者,以相比况,从而发现《春秋》之微言大义。
例如,《春秋》同样写战争,就有伐、侵、战、围、入、灭、救、取、败等不同字眼,它们必然表达不同深度、不同情感的含义:声罪致讨曰伐,潜师掠境曰侵,两兵相接曰战,环其城邑曰围,造其国都曰入,毁其宗庙社稷曰灭。
同样杀人,也有杀、诛、弑等区别:杀无罪者曰杀,杀有罪者曰诛,下杀上者曰弑。
汉代今文学者们认为,这些用字的差异,实质上反映了《春秋》作者的政治态度、立场和主观好恶。
应该承认,《春秋》所体现的主观好恶是比较明显的。
但它决不像后代学者所夸张的那样。
一部《春秋》,从整体上看,基本遵循了秉笔直书的原则,开启了中国史学的优良传统。
然而,由于“作现代史,难于褒贬予夺。”
[81]加上《春秋》作者主观意图就在于“举十二公行事,绳之以文、武之道,成一王之法”
,[82]构造儒家经世致用的政治哲学。
因此,《春秋》许多记载只能隐约其辞,尤其对距作者时代最近的定、哀之际的历史事件,更是“多微辞”
。
[83]其原因很简单。
“为其切当世之文而罔褒贬忌讳之辞也。”
[84]“《春秋》所褒贬大人,当时君臣权威势力,其事皆形于传,是以隐其书而不宣,所以免时难也。”
[85]
孔子之后,儒学发生了重大分化,“有子张之儒,有子思之儒,有颜氏之儒,有孟氏之儒,有漆雕氏之儒,有仲良氏之儒,有孙氏之儒,有乐正氏之儒。”
[86]至于子贡、曾子、有若、子游、子夏等人也有别立门户的现象,据说,“孔子没,三年之外,门人治任将归,入揖于子贡,相向而哭,皆失声,然后归。
子贡反,筑室于场,独居三年,然后归。
或曰,子夏,子张、子游以有若似圣人,欲以所事孔子事之,强曾子。
曾子曰:“不可。
江汉以濯之,秋阳以暴之,皓皓乎不可尚已。”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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