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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重要的是,包括县令在内的所有地方官吏,一律从国库中领取俸禄,而对他们的任免与提升,权力也操之于中央政府。
这样,由于他们的权力来源和物质来源都取决于中央政府,故而他们对于中央政府只能俯首贴耳,唯唯诺诺,惟命是从。
为了加强对地方政府的控制,商鞅还较为深入地探讨了中央政府的权力模式问题。
他认为,中央政府权力结构的基本模式无疑应取君臣共掌权力的办法,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君主的不适当独裁,另一方面也能更好地利用大臣们的智慧资源。
但是在最终决定权上,商鞅则主张由君主独享,以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君主的至上权威。
他说:“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日权。
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者,君之所独制也。
人主失守则危;君臣失法任私则乱。
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权制独断于君则威,民信其赏则事功,下信其刑则奸无端矣。
惟明主爱权重信,而不以私害法也。
故上多惠言而不克其赏,则下不用;数加严令而不致其刑,则民傲罪。
凡赏者文也,刑者武也。
文武者,法之约也。
故明主慎法。
明主不蔽之谓明,不欺之谓察。
故赏厚而信,刑重而必,不失疏远,不私亲近,故臣不蔽主而下不欺上。”
[14]如此,明君圣主拥有一切事务的最终决定权,那么,各级官吏便理所当然地俯首贴耳,甘做臣子,不起反叛之心。
商鞅对秦国权力模式的设计,应该说是符合时代潮流的进步主张,伴随着秦朝军事上的胜利和政治上的统一,当然应该建立比较规范、比较统一的权力模式和行政体制,当然也应该建立一个强大而富有足够权威的中央政府,不如此便无法维护政治上的统一,更无法协调各地的冲突和矛盾。
但是,整齐划一的权力系统和强大而富有权威的中央政府只能是比较而言,如果将此点强调过分,或许能收一时之效,但最终结果则势必走上主观愿望的反面。
一方面,整齐划一的权力系统和施政方针,固然有助于防止地方割据、诸侯混战局面的重演,但它显然又无视各地的风土习惯、自然资源和文化传统的差异,这一方针如果在一狭小的国度内实行或许能见成效,但如果放在一个疆域辽阔的大帝国,则势必产生恶劣的后果。
此后两千余年的中国历史已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
另一方面,强大而富有权威的中央政府,固然有助于防止国家分裂和地方擅权,但它势必导致另一个后果,那就是扼杀或制约了地方官吏的积极性,使地方官吏无法或不便根据各地的特点在政策上进行创造性的发挥和运用,而在某种程度仅仅成为中央政府政策的传声筒和中转站。
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商鞅的权力系统设计,一方面合乎历史进步的潮流,故而“行之十年,秦民大悦。
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
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
。
[15]不但为秦王朝最终征服山东六国、统一中国奠定了物质基础,而且在权力系统、行政系统方面为秦王朝乃至此后两千年的中国传统社会模式作了示范,开了先河。
似乎可以说,此后两千年来的利弊得失,都与商鞅的设计有或多或少的关系。
统一的中国疆域实在太大,地区间的差异实在难以在短时期内消除。
仅以商鞅当时的情况而言,如果他的设计仅仅在秦国的范围内推行,或许有效,但如果想推行到秦国之外的范围,便难以奏效。
因为不仅秦国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与他国有着显著的差异,而且更重要的是,秦国所面临的东方六国大体上说都处在较秦国文明程度更高的阶段。
因此,商鞅可以在相对落后、相对野蛮的秦国实行愚民政治和整齐划一的强硬政策,“治国者贵民一,民一则朴,朴则农,农则易勤,勤则富。
富者废之以爵不**;**者废之以刑而务农。
故能抟力而不能用者必乱;能杀人而不能抟者必亡。
故明君知齐二者,其国强;不知齐二者,其国削”
。
[16]如果试图将这种政策推行到秦国之外,“一其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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