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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工党政府的白皮书《旧房变新屋》认为,不适宜居住的住宅有1800万套,条件差的有450万套,拆除的规模很大。
为了鼓励人口留在格拉斯哥,1976年工党政府把住宅政策的重点转向改善现有住房质量和居住环境。
1974~1979年,由于要拆除的旧住宅已经不多,因此,这时的住房政策是要求地方政府把住宅建设与就业、卫生、社会劳动结合起来,少建造高层建筑,满足孤寡家庭、单身、流动工人和少数民族住房需要。
二、英国住房政策的具体内容
1.充分发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作用
中央政府的作用主要是制定和监督执行有关的住房政策、法规、确定和监督用于住房的公共投资和补助等。
(1)制定有关住宅问题的政策法规。
在目前仍然有效的法律中,1925年的《房地产法》和《土地注册法》是英国最早的有关住房的法律,它们是根据19世纪末的《土地转让法》和1922年的《房产法》等修订颁布的。
此后,政府在住房方面颁布了大量的法规:1954年的《房主与房客法》、1967年的《租借改革法》、1971年的《城乡规划法》、1977年的《租房法》、1985年的《住房协会法》《住房法》、1986、1988年的《土地注册法》等。
在这些总共1600多页的法律条文中,大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执行住房政策方面的关系,小至居民房屋、租房、修房应经过的程序,都有详尽而具体的规定。
为了避免出现地方政府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各行其是、拖延执行的现象,法律中亦作了相应的规定。
(2)确定住房投资在公共开支中的比例,并进行宏观控制。
住房资金作为公共支出的一部分,究竟应该在公共支出中占多大的比例,一直是执政党和反对党争论的一个问题。
从1976年以来的数字看,每年国家和私人对住房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约占GDP的4%左右,平均每人投资额为160英镑左右。
在工党执政期间(如1975~1978年),政府的住房投资一般占固定资产投资的35%以上,1979年保守党上台以后,大力推行住房私有化,政府投资在全部住房投资中的比例逐年下降。
1986年,全国住房固定资产投资92.88亿英镑(以1980年不变价格计)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以生产要素费用计)的4.16%,其中,政府投资只占22%。
(3)通过地方政府支持住房改造。
除了住房福利金外,环境部每年拨出专款,通过四种补助形式,对居民的旧房进行改造。
居民可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请。
住房改造补助是从1949年开始实行的。
经过几次修改后,目前补助标准分为三等:优先补助,对缺少基本卫生条件、有严重缺陷的房屋及为满足残障人特殊需要的住房改造项目,除个人支付部分外,政府给予所需费用75%的资助(由地方政府决定,最高可达90%);普修地区补助,如果所要改造的房屋正好位于政府正在进行房屋普修的地区,则可以申请所需费用65%的资助;一般资助,对于一般维修,可以给予50%的资助(由地方政府房管部门决定,最高可达65%)。
在英国,具体的住房管理工作是全国460个地方政府的房管部门负责的。
平均每个地方政府负责2500~15000套住房。
地方政府的基本任务是:
第一,满足基本需要。
根据《住宅法》的规定,对确认为无家可归和居住条件低标准者(如住房拥挤),地方政府有义务为其提供住房。
近年来,由于房价上涨,部分地区人口密度过大(如伦敦地区),造成房屋供不应求的现象。
据1986年统计,全英共有约10.9万需要安排的无家可归者(其中40%为父母、亲朋不再为其提供住房,20%由于离婚等原因;30%则为经济原因,如失业等)。
地方政府为其中2.2万人安排了住房。
第二,改善住房条件。
地方政府除了根据规定向进行住房改造的住房发放补助外,还直接负责本区内公房的外部维修。
同时还直接负责清除破旧房屋,予以重建。
1976~986年10年间,全英地方政府共拆除了35.8万处破旧房屋,并对68.3万处房屋进行了修缮。
第三,提供住房服务。
《住房法》在“地方政府的义务”
中明确规定:必须使所在区公民了解自己在住房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因此,地方政府利用图书馆、社区中心等积极提供住房信息服务,有的地区还建立了住房咨询中心,为居民提供买房、租房服务。
2.推行住房自有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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