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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即指“与功利原则相一致”
),“‘应该’和‘正当’这些词……以及其他这类词,就具有了一种含义;否则它们就没有任何含义了”
。
而在其他地方他谈到“承认‘正当’这个词不指涉功利就具有一种含义(实际不是这样)”
。
然而正如西季威克指出的,“当边沁解释说他的基本原则‘将所有那些其利益得到讨论的人的最大幸福当作人类行为正确的和本己的目的’时,我们无法当他真的是要以‘正当’这个词指‘对普遍幸福的引导’;因为尽管‘将普遍幸福当作行为的目的,这对于普遍幸福是有引导作用的’这个命题准确来讲并不是一个同语反复,它却很难成为一个道德体系的基本原则。”
边沁显然并不确定,他是否真的认为“正当”
意味着“能产生普遍幸福”
,或者,能产生普遍幸福才是使得正当的行动为正当者;他也很有可能将那差异当作无关紧要的了。
就我所知,密尔并没有讨论过对是否可以定义的问题。
他将他的信条表述成这样,“行为是依它们增进幸福的程度而相应地为正当的”
;他同时宣称这并不是“正当”
这个词的意思,而只是“正当”
的另外一种特征,借助这种特征,正当的行为才是对的。
而西季威克则说,“正当”
或“应该”
的含义“太基本了,以致不能接受任何正式的定义”
,并明确地驳斥了那种认为“正当”
意味着“能产生任何特殊种类的结果”
的观点。
最深思熟虑地宣称“正当”
可以被定义为“能产生这个那个”
的是G.E.摩尔教授,他在《伦理学原理》中宣称,“正当”
意味着“能产生尽可能多的善”
。
针对快乐主义,摩尔教授比任何人都更清楚地指出,那种认为“善”
仅指“快乐”
的断言无法被严肃地主张;他指出,不管“唯一一种善的事物是快乐”
对还是不对,“善是快乐的”
这种陈述是综合命题,而非分析命题;他指出,“善”
和“快乐”
这两个词指的是两种不同的性质(qualities),即便具有其中一种性质的事物正好就是具有另一种[性质]的事物。
如果此言不假,那么“善就是快乐”
这一命题被一些人如此狂热地拥护,又被另一些人如此狂热地否定,就没什么不好理解的了;因为我们并不会维护或反对分析命题;我们认为它们是当然的。
对于下面这种表述:“成为正当的,就意味着成为一种行动,这种行动能产生在一些环境下可产生的最大的善”
我们岂不应提出同样的要求?经过反思,岂不就可以很明白:即使这是对“正当”
是什么的一个正确的陈述,它也不是我们以“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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