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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论世俗政权》
1521年5月,查理五世继罗马教皇之后,以帝国政权的名义发布沃姆斯敕令,正式加入反对路德和宗教改革运动的大合唱。
1522年9月,路德翻译的《新约》圣经出版以后,立刻遭到巴伐利亚公爵、萨克森公爵、勃兰登堡侯爵和查理五世的明令禁止。
与此同时,维登堡发生过卡尔施塔特激进的宗教改革和群众**,骑士暴动已经开始(1522年9月)。
在这种错综复杂的形势面前,世俗政权的权限和人们应当对它采取的态度问题,便显得十分突出。
为了回答上述问题,路德自己承认,他“不得不执笔讨论世俗政权及其掌握的权力,即它应当怎样以基督徒的方式去运用这种权力,以及人们应当服从它到什么程度”
。
[2]
1523年3月,路德正式发表《论世俗政权:对世俗政权服从的限度》。
这是他应萨克森选侯弗里德里克之弟约翰(1525年继任为选侯)的请求,在他1522年10月于魏玛六次讲道稿的基础上改写而成。
文章分三部分,分别论述教会和世俗政权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世俗政权的权限以及如何运用世俗政权的权力。
在第一部分里,路德认为,“必须将亚当的子孙分为两类:第一类属于上帝之国,第二类属于世界之国”
。
真正的基督徒属于上帝之国,以耶稣基督为君主。
由于基督徒心里有圣灵,懂得爱人而不加害于人,甘心忍受任何人加给的不公道,所以他们的所作所为远远超出世俗政权和法律的要求,根本用不着世俗政权和法律;他们就像一棵好树苗那样,不用借助外力就能自然而然地结出丰硕的果实来。
然而,路德接着说:“整个世界是邪恶的,在千万人中难有一个真基督徒,假如没有刀剑和法律,人类就将互相吞噬,无人能以保存妻室儿女,维持自己,侍奉上帝,整个世界也将陷于混乱。”
所以,对非基督徒和挂名的基督徒来说,必须受法律和政权的约束,使他们不敢作恶;他们当然属于世界之国。
对他们不能施仁政(福音),否则就是为野兽豺狼打开锁链,放他们出来伤害无辜的群羊。
[3]
路德据此得出两个重要的结论:
一个是,不仅上帝之国,而且世界之国都是上帝创立的。
他引证《圣经》中关于“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应当服从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上帝的,凡掌权的都是上帝所命的”
等说教,证明世俗政权也是“出于上帝的旨意和命令”
,一个是上帝慈爱的工具,另一个是上帝愤怒的工具。
另一个是上帝之国和世界之国必须严格分清,但两者又可以同时并存;一个产生虔敬,另一个维持治安、防止作恶。
在路德看来,既然世界之国也是神圣的,而且可以与上帝之国同时并存,那么受“不为自己而为邻舍这种崇高精神激励”
的基督徒,虽然自己不需要政权和法律,却愿意去做对邻舍有益的事,“极愿服从刀剑的统治,缴纳税款,服从长官,并尽其所能,服务政府帮助政府,以维持政府的荣誉和尊严”
,甚至可以当刽子手、法官、公卿和诸侯,用刀剑惩治恶人。
[4]路德从指责革命群众“过火”
“激烈”
,发展到给世俗政权披上神圣的外衣、公开维护当时的政治制度,并为此不惜使用刀剑,反映了被革命深入吓破了胆的德国资产阶级中止革命的企图。
在文章的第二部分里,路德划出世俗政权的权限范围。
他明确指出:“属世界的政府所有的法律,只及于生命财产和世界上外表之事。
至于灵魂,只受上帝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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