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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从词源角度看:16世纪英语一词被理解为享有公民权利的“共和国公民”
;而18世纪法语一词,也获得国家公民的含义。
当时欧洲的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在阐明“主权在民”
主张时,强调一切人都是公民,公民之间应该是平等的。
此后的1789年法国大革命,公民这一概念被运用于法国《人权宣言》之中,《人权宣言》被誉为“旧制度的死亡证书”
和“新制度的诞生证书”
,正是因为“全国公民都有权利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
。
这一时期欧洲诸多国家都从法律上认可了普适的公民概念,就是说,只要具备了法定资格,每个人都可以是公民。
近代以前的财产差别、性别差别、血缘不同等等确定公民资格的标准被不断地摒弃。
所以尽管近代公民仍以政治权利为核心,但却不再具有特权阶层的含义,并且,近代公民概念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也强调公民私人财产及经济活动自由,平等地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四、现代国家的公民概念
现代国家的公民概念,是一个相对稳定的法律概念。
国家通过法律(一般是宪法)确定其成员的公民身份,公民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所以,“公民”
是与“国家”
相对应的概念。
重要的是,现代公民是作为个体、个人被承认的,并不依附于某一个集团,每一位公民都是独立平等的个体,公民成为每一位社会成员的身份标识,每个人都带着这个身份进入社会,并享受法定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历史的车轮行进到现代,公民概念已经具备了很多确定且稳定的内涵。
第一,公民是相对于国家而言。
虽然20世纪以来,全球公民的呼声渐起,但是在几乎所有政治国家中,国籍仍然是其公民的首要条件。
第二,公民作为享有充分社会权利的个体被承认,不但相对于个人而言是主体,而且相对于国家、社会而言也是主体。
现代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公民享有的权利,但并不是所有的权利都能够表征公民的特性,公民最重要的表征是“公民权”
。
《牛津法律大辞典》对公民权给出了权威的定义:“公民权或公民自由权虽然与个人权利或自由权部分吻合,但它们更多的是属于各种社会和公共利益方面的权利,而不仅仅是个人利益方面的权利。
公民权和公民自由权可以看作是自由理想的法律产物。”
马克思同样对公民、公民权作了深刻阐释。
马克思通过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定来说明人所拥有的双重身份和双重组织:作为公民,处在国家组织中;作为市民,处在市民组织中。
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人生活领域和社会组织,是政治国家的基础。
人作为自然人,首先是市民社会的成员,市民社会的人“被认为是本来意义上的人”
,“是具有感性的、单个的、直接存在的人”
,“而政治人只是抽象的、人为的人,寓意的人、法人”
。
“在政治国家真正形成的地方,人在思想中、在意识中、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
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作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他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并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
马克思进而提出了“公民权”
与“人权”
的原则,用以界定“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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