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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教育机构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纳入规划,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办理,并可以优先安排。”
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第十二条规定:“要因地制宜地制定优惠政策(如土地优惠使用、免征配套费等),支持社会力量办学。”
2003年《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第五十条规定:“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由此看出,土地征用及优惠政策在民办学校的经费筹措中所占的补偿比例很大,政府掌握土地资源,通过制定相关的土地优惠政策,灵活扶持民办学校建设与发展。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年)规定明确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享受国家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优惠政策,与公办学校无异;而营利性民办学校则不享有以上优惠政策,只提及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使用土地,相关政策规定不详,难以衔接,且在土地用途上作了严格限定。
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支持力度要远高于营利性民办学校。
(四)收费政策的变迁
我国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政策制度的变迁主要经历了民办学校自主定价权从无到有、由弱到强的过程。
从其形式上看呈现从激进式政策转向渐进式政策,由关注收费标准转向关注收费行为,由政策引导转向程序操作。
2003年《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收费政策按照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性质不同而不同,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由政府物价部门进行审批。
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民办学历教育申请调整或制定学校收费标准时要有“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同年民政部发文,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
[16]民办学校暂不具有法定的自主定价权。
2011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出台《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的收费行为进行规范。
2014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民办教育执行与公办教育相同的价格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为民办教育收费政策的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奠定了基础。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年)规定,实行分类收费政策,规范民办学校收费。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办学成本以及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2017年实施的新《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按照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划分,规定“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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