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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根据投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对民办学校实行税收分类优惠的扶持原则,规定捐资办学和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可以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这区分了民办学校与其他工商业征税对象在税收政策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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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2008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养育服务,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这些文件体现了国家对民办教育通过税收优惠进行扶持的力度和决心。
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对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或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
该通知成为实施过程中很多地方参照的施政依据,但对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条件、优惠范围等进行规定的问题依然如故,也为各地政府在执行上带来很大困惑,并出现各地政策不一、力度不同等问题,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
2010年,我国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进入关键期,很多未明确的问题亟待解决。
虽然当年制定实施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
,但由于此项规定过于泛化,不细不实又无可操作性,并未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优惠政策等实际问题。
要落实此项规定需协调各方利益,非短时间内能够达成的目标。
现有的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同样含混不清,有的甚至存在冲突,为政策的落实及法律的执行带来很大的困难。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年)规定:“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
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该意见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免征税费的种类并分类规定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了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三)土地扶持政策的变迁
土地是民办学校赖以发展的根基,是其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民办教育的筹建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土地扶持是国家对民办学校扶持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政策与法律制度变迁亦是伴随着民办教育的产生发展轨迹而生,呈现出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模糊不清到分类明确的诸多明显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教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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