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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除加强对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外,特别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出台后,也体现了鼓励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政策倾向。
如对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以及完善民办学校税费政策等方面的政策与规定,释放了有利于民办学校发展的积极信号,客观上增强了其防范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四)地方政府有关办学风险防范的规定
一是加强资产监管。
上海市从2010年开始对全市所有民办学校统一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法,安装了财务网络监管平台,推行了资金专户监管。
对于办学使用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只能对其中14个项目进行自主支配使用,其他所有项目均要通过监管单位批准后才能使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普通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分别对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作出了规定。
山东、辽宁等省通过严格审批条件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资产监管。
江苏省全面推进民办学校资产过户,将招生指标和民办学校资产过户挂钩,有力地推进了民办高校资产过户。
二是规范办学行为。
辽宁省先后出台《辽宁省教育厅关于民办高校校长变更(连任)核准有关规定的通知》《辽宁省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审批与管理的意见》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全面规范办学行为。
山东、安徽等省对民办学校收费、招生等问题进行了重点规范。
三是加强办学质量监管。
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各项教学管理制度。
江苏省定期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办学水平进行检查评估,以改进教学质量。
辽宁、江西等省积极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北京、上海等地积极鼓励民办学校开展国际化办学和特色办学,与公办学校开展错位竞争。
四是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天津市规定,民办学校要按照办学开办资金的5%和学校每年学费收入的3%的比例提取办学风险保证金。
办学风险保证金由市、区、县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门金融机构进行专项管理,并以各教育机构的名义单独立项。
湖北省规定,对列入重点监管的民办普通高校,每年按照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保证金,存入学校银行专款账户,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银行共同监管。
2015年《昆明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规定民办学校要建立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并购买校方责任险。
民办学校应设立风险保证金,用于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理。
对未按规定设立风险保证金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招生。
这一阶段对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防控关注重点,由早期强调以规范管理为重点逐渐转为以规范管理和引导发展并重,特别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把民办教育地位提升到“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的地位;明确提出要“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
。
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问题首次被正式纳入国家教育战略视野,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由此开始,民办教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一方面,诱发民办教育办学风险的各种因素与挑战日益凸显,对风险管理系统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要求愈加迫切;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成为规范和引导各地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主力军,并由此推动了一系列的改革创新与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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