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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办教育政策与法律的现状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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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办教育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最重要的表现是国家放开了涉及公共利益的教育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并将各种关系和行为不断地纳入法律规制之中。
民办教育立法是国家教育立法的重要领域,也是国家法律建设的重要领域,将国家单纯依赖行政干预管理调整民办教育转变为依靠法律进行规范与扶持。
(一)民办教育政策与法律的制定与实施现状
1.民办教育法律体系基本建立
我国目前初步建立了民办教育法律体系,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以《教育法》为基础,以《民办教育促进法》为核心,由《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共同组成,同时包括国务院的有关行政法规、教育部规章以及各地民办教育法规规章的民办教育法律体系。
现行的民办教育法律体系不仅基本覆盖了民办教育的主要内容,而且初步回应了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现有的法律制度界定了民办学校的范围,明确了民办教育的公益性质,确立了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及相关实施细则,确立了民办学校及其师生与公办学校及其师生的同等法律地位,规定了分类扶持和管理民办学校的政策方针,划分了政府的职责范围,等等。
2.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政策框架已经形成
我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最早来自于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的规定。
由于2002年审议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存在产权不清、合理回报不明的问题,政府实施财政资助缺乏针对性,我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成为政府政策的不二选择。
国家教育事业“十二五”
时期,多个分类管理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了相关有益经验。
国家在2015年启动一揽子教育修法时对教育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为营利性教育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例如,2015年修改的《教育法》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修改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
同时修改的《高等教育法》亦有类似规定。
2016年审议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正式确立。
同时,2017年3月通过的《民法总则(草案)》关于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特别法人在法律上的分类也同步确立。
围绕分类管理制度,中央层面相继出台了相关法规、政策。
2016年,《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进一步细化了民办教育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学校的分类登记管理。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年)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对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差别化政策体系、放宽办学准入条件、扩宽办学筹资渠道、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此后,2017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
规划》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亦作出实行差别化扶持、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明确法人属性产权属性等详细规定。
至此,国家层面的分类管理法律政策主要框架设计已经形成。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为营利性教育打开了制度的空间,既满足了民办教育发展的现实诉求,解决了民办学校显现的内部矛盾,如产权归属、法人属性等问题;又为政府落实差别化民办教育扶持、规范政策、降低国有资源流失奠定了制度基础,使政府从“一刀切式的粗放管理”
转变为有差别、有区分的精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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