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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范主体从一体到多元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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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作为一种公益性事业,在不同时期和阶段,教育政策总是或强或弱、或隐或现地影响着教育的发展。
如学者所言,“在我国,主要是作为政策决策主体的政府掌握了教育资源及其配置权,因而政策决定着民办高校发展的规模、层次和水平”
[9]。
在民办教育成长发展的各个阶段,政府成为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防范的主体,从政策制定、制度供给、监管执行到责任追究,民办教育自始至终呈现出浓厚的政府主导特点。
在制度供给层面,主要体现为政府出台的大量包含风险防范的法规政策。
如通过各种扶持奖励措施对民办学校财务风险、市场风险的防范,或对招生管理、产权制度、党的建设、质量管理等风险的防范和规避。
在实践操作层面,主要体现为针对民办学校的年检制度、水平评估制度和督导制度等。
由于这些制度主要以各级政府为发起主体和执行主体,缺乏专业机构和人员的广泛参与,其科学性、客观性存在一定缺陷。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政府的有限理性和权力惯性,政府本身也极易成为风险的制造者。
随着民办教育快速发展,民办学校的风险类型日益增多,风险防范意识不断增强,风险防范的主体范围也不断拓展,逐渐形成了以各级政府、民办学校、社会机构等为主的多元防范主体。
一是地方政府日益成为风险防范的主体。
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后,地方政府成为民办教育制度创新的主体。
2017年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后,辽宁、安徽、甘肃、湖北、云南、浙江、上海等省市先后出台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正式配套实施意见,对过渡期、收费定价、融资、财务管理和退出机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二是民办学校自我风险防范意识不断增强。
改革开放初期,为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与教育供给严重不足的矛盾,我国民办教育获得了快速发展。
由于投资办学的独特性和法律规范的不健全,我国民办学校具有天然的逐利性,因此也导致出现了一系列的办学风险。
经过初期生存阶段、规模扩大阶段的各种风险洗礼后,很多民办学校风险防范的主动意识、自觉意识日益增强,更加注重以内涵建设为主的办学质量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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