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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在会计权力上,代表的是“上级单位”
,也可以说是国家利益;在利益主体上,他们的政治经济待遇,不受被监督单位的影响,比较超脱。
对照以上两个条件,都是具备的,因而这种会计监督是有效的。
不过要注意的是,这里有一个小小的技巧。
就一个具体的企业来说,会计岗位一般分成财务经理、主管会计、一般会计人员等等。
财务经理主要负责整个企业的财务运转和资金的运用,协调与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关系,一般直接对单位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负责;
主办会计一般负责企业具体的财务核算工作;
一般会计人员负责日常性的财务工作,主要是资金收付和账务往来。
那么,委派制中的会计人员,应该放在其中的哪个岗位上呢?实事求是地说,放在哪一个岗位上都不合适。
岗位低了,无法接触到会计监督的核心,不符合会计委派制的初衷;岗位高了,能否与经营者协调好关系、能否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很难保证。
因为归根到底他是上面派来的“特派员”
,不拿企业的工资,完全可能凭“良心”
干活。
如果不好好干活,你也拿他没办法。
这个问题,到现在为止基本上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所以,对已经实行会计委派制的企业,会计的监督职能仍然不敢保证一定会得到很好的贯彻。
那么,回到我们的题目上来:谁能够行使会计监督的职能?实际上,这项工作完全应该交给中介监督机构来完成。
就是目前社会上的会计师事务所。
首先,只要财政部门授权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实行会计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在这方面的监督就是“有权”
的,而且在利益上是超脱的,能够担当会计监督的责任。
同时,在会计师事务所眼皮底下出具和审核的企业会计报表,具有应有的权威性,能够被社会公众所接受,如果是委派制会计作出来的会计报表,就没有这种权威性。
更重要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这方面的人才,能够满足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实际需要。
如果我国大中型企业中的会计监督职能,基本上能交给会计师事务所来执行的话,各方面的需要和目的就都可以达到了。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完成所应该承担的监督任务,国家财政部门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对他们进行制裁,甚至把他们开除出局,完全可以解除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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