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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还处在发育阶段,所以暂时不对证券股票的买卖征收流转税。
这样,资本权益的交易也就不计征任何税了。
这一做法,由于忽视了复式会计的特征,因而产生了矛盾,给一些企业钻了税收的空子。
例如,一家外资企业P公司看中了一家内资企业Q公司的空置厂房,希望买下来。
可是,根据税收法规规定,P公司通过以下途径就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首先,P公司提供机器设备和流动资金,Q公司投入房地产,双方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中外合资企业R公司。
Q公司的房产,通过合资以后就由资产变成了权益。
然后,因为R公司迟迟不产生效益,中方Q公司只好提出退股,这下正好中了P公司的圈套。
因为,根据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的规定,如果合资一方提出退股,合资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于是,外方P公司就可以顺理成章地以房产的市价,买下中方Q公司的权益。
注意,由于是股权交易,按照我国现行税法,不需要交纳任何税金。
这样,房屋的产权就合法地变成了外方独资企业所有。
在没有违法的前提下,P公司逃避了原本买房应该交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及房契税等。
类似于这种情况,外方投资者通过会计手段,先将资产变成资本,然后再进行交易、从而逃避纳税义务的漏洞,正是由于我们忽视复式会计的基本原理的结果。
所得税与会计期间假设之间的矛盾
所得税是我国现行税收体制中的一项重要税种,在征收所得税的时候,要求根据某个会计主体在一定期间内所取得的所有收入,扣除税法允许的合理开支,然后按照它的净所得的一定比例予以计征。
这里的会计原则有两项:会计主体假设与会计期间假设。
这从税法上讲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却与我国的经济现实有诸多矛盾。
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现在的承包经营以及租赁经营行为非常普遍,在经营方式方面很不规范。
所以,这两个会计原则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就碰到了新问题。
例如,会计主体按理说应该以企业法人为主要依据,可是承包经营却相反。
它不承认企业法人,只承认经营者个人。
再如,税务部门以会计期间为纳税期,而承包经营者则以承包期限为纳税期。
当承包期限和会计分期不一致的时候,其中的矛盾就产生了。
这种期限上的不一致,在现实中是非常普遍的。
举例来说,某家企业租赁给某人个人承包经营,承包期为2000年8月1日至2001年9月30日。
在这期间,承包经营者拼命开足马力生产,超强度使用设备,不肯承认原有企业的负债,更不可能去计提或有负债。
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让承包经营者预交了2001年度3个季度的所得税。
这样,承包经营期满以后,该企业归还给所有者以后,由于该企业在承包经营期内的“过度透支”
,无论谁来经营都可能会形成亏损局面。
结果,2001年第4季度的亏损额,就超过了前3个季度的盈利所得,两者相抵,全年处于亏损状态。
按照税法规定,税务部门给企业退回了(个人承包经营者)当年前3个季度的预交所得税。
这时,这笔退税归谁所有就产生了矛盾。
个人承包者认为,这笔税是由他上缴的,现在“拨乱反正”
,应该退给他。
企业所有者认为,税务部门退税是退给企业法人、而不是哪个具体个人的,应该归企业所有。
两者闹得不可开交,结果一定是谁也说服不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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