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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原则与税收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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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原则的规定,与企业缴纳税金的多少有莫大的关系。
因为企业的会计报表是根据会计原则来制定的,而会计报表又是税务部门征税纳税的主要依据,两者之间关系密切。
会计原则按理说应该是客观公正的,根据会计原则制定的会计报表,不可能使企业多交税或者少交税。
然而,应该是应该,事实归事实。
要让税务处理会计原则之间没有一点矛盾,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从目前来看,由于会计原则而造成的明显税收漏洞有这样几种:
增值税与会计权责发生制之间的矛盾
我国的增值税,是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的。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企业应当设立“应交税金”
科目,在它下面设置“应交增值税”
一级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中,设置“进项税额”
、“已交税额”
、“销项税额”
、“出口退税”
、“进项税额转出”
等二级明细科目。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这种增值税会计处理是根据收付实现制的原则来进行的。
也就是说,增值税的交纳,是在产品销售的基础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扣除已经购入原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然后核算本期应交纳的实际税额。
由于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经销售的产品成本中去,因此,企业每期所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的增值部份。
尽管从长期来看,通过递延的办法,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总额与其增值总额是一致的,但是,就具体的每一个会计期间来看,两者并不一致。
这就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矛盾之处。
由于其它经济活动,例如产品成本核算、收入费用核算等,都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的,而偏偏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却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进行,这就使得会计信息资料缺少了可比性,从而导致信息失真(是的,这也是一种信息失真)。
这种失真的直接后果是,无法直接根据损益表来计算出企业应纳税金,显得比较繁琐。
一些企业,尤其是实行先征后退的外商独资企业,就是抓住了这个弱点,偷逃增值税。
例如,这些企业在产品出口的时候,先征17%的增值税,等到产品出口以后,再退征9%的增值税,两者相抵实际税负为8%。
为了逃税,他们通过关联企业,将出口产品的售价,压低至材料成本价,以远低于实际成本价的售价将产品销售到境外。
由于出口产品没有“增值”
,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以后,不仅不需要交税,还可以退税。
在这里,税务部门就很难区分出这到底是由于人为压低售价造成的、还是由于当期购入原材料过多或者投入产出过少造成的。
解决这个矛盾的惟一办法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来计征增值税。
具体方法是,将按销售收入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扣除当月已经销售产品所含的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应交纳的增值税。
营业税与会计复式簿记之间的矛盾
1994年的税制改革,规定在具有高额利润的房地产业的交易过程中,应当交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及房契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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