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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有余而数未尽,则损益各二以尽之。
数已终而力竭,功必以渐而不可骤,则损益各一以渐易之。
酌其虚盈,变必通,穷必变;酌其多少,为度于数;故曰阴阳之制也。
七曜之或进或退,通也,而历以推;十二宫之上生下生,变也,而律以调。
律历本于《易》之变通,而于阴阳之侀而为质,广大之体而为用者,则未之有准也。
故《易》可以推律历,律历不可以尽《易》。
无所准于天地,则德行废;无所准于日月,则成质亏。
久矣,卦气之说碍于一隅矣。
是故备乎两间者,莫大乎阴阳,故能载道而为之体,以用则无疆,以质则不易,以制则有则而善迁。
天之运也,地之游也,日月之行也,寒暑候气之节也,莫不各因其情以为量,出入相互,往来相遇,无一定之度数,杂然各致,而推**以合符焉。
故圣人之于《易》也,各因其材以配之,形象各得,生成各遂,变化各致,而要不相为凌背,则吉凶著而化育成矣。
若守其一隅,准诸一切,则天理不相掩,而人事相违,又恶足以经纬乎两间哉?故曰:“神无方而《易》无体”
,广大之谓也。
乃为《月令》之说者曰:“春夏阳,秋冬阴。
王者继天而为之子,春夏用赏,秋冬用刑。”
是春夏废阴而秋冬废阳也。
赏以法阳,刑以法阴,一如日月之悬象,侀一成而不易,昭垂于庶民,使其以昼夜之行为吉凶,则刑赏之法日月是已。
变刑而先赏,变赏而先罚,通赏以五等,通刑以三刺,则变通以情理,犹冬无凄阴,夏无酷暑也。
赏以劝善而恶者愧,刑以惩恶而善者安,非刑无阳而赏无阴,则上下进退之生积备矣,岂规规然画四时以生杀乎?如其画赏于春夏,画刑于秋冬,抑无以待人事之变,而顺天命天讨之宜。
卒有肘腋之奸,待之数月而戎生于莽;大功既建,而印刓未与;倘其不逮期而溘先晨露,将勿含憾于泉壤哉?故曰:“赏不逾时,罚不旋踵。”
无所待以昭大信也。
然则《月令》之书,战国先秦道丧而托于技,盖非圣之书,而吕不韦、刘安以附会其邪说。
戴氏杂之于《礼》,后儒登之于经,道愈裂矣。
变复之术,王充哂之,亦知言者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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