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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恒》以致咎,其时咎也。
故“亨”
而可“无咎”
,亦靳靳乎其仅免于咎矣。
阴阳之相与,各从其类以为匹合,其道皆出乎《泰》《否》。
雷风相际,或《恒》或《益》;水火相合,或《济》或《未》;山泽相偶,或《咸》或《损》。
《泰》通而《否》塞,《咸》感而《损》伤,《既济》往而《未济》来,《恒》息而《益》生。
以泽注山,则润而生滋;以山临泽,则涸而物敝。
以水承火,则蕴而养和;以火炀水,则沸而就竭。
以雷起风,则兴而及远;以风从雷,则止而向穷。
《恒》者,既然之卦也。
阳老阴壮,为日夙矣。
昔之日月不可追,而阳离乎地以且散于碧虚,阴反其居以旋归于穴壑。
苟非体天地贞常之道,敦圣人不息之诚,未见其久而不衰者也。
故《恒》者,凶吝之府。
而当位者为尤甚焉,三、上之所以大逢其咎也。
气在内而不得出,则奋击而为雷;出矣而升乎风之上,阳志惬矣。
气在外而不得入,则周旋不舍而为风;降乎雷之下,且入矣,阴情慰矣。
风末雷收,非亢旱乘之,则曀霾斯起。
故阴常散而缓,受交于阳,而风雨时、寒暑正者,此益四“告公”
之从,非《恒》初“求深”
之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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